賣方逾期交房一般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在合同約定的入住期日到來時,賣方未能完工并通知購房者入??;一種是房屋實際并未完工,未達到入住條件,賣方為按合同期日辦理入住,也通知購房者入住。一般而言,針對第一種情況直接約定逾期交付期間的違約金即可,但為防止出現(xiàn)第二種情況,買賣雙方為入住條件發(fā)生爭議,賣方拖延不解決,買方又未能按時辦理入住,導致更多的糾紛,因此,買賣雙方應明確約定:(1)賣方向買方交付房屋即通知買方入住時,應達到雙方約定的基本入住條件,首先,由賣方向買方交付《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合格證書》、《房屋質量保證書》、《房屋使用說明書》;其次,賣方承諾通水、電、氣的,應全部開通,提供的房屋裝修標準也應按合同約定達標;否則,視為未達到入住條件,入住日期按雙方約定的一定期限順延,該期限內賣方應達到入住條件;否則視為違約、賣方逾期交房;
全部9個回答>買二手房因貸款延遲是否能追究其中介的責任?
151****9118 | 2013-05-09 14: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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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454
中介公司收取中介費是基于居間合同關系,提供居間服務,代為辦理貸款并不在其服務范圍內。因此,目前各家中介公司提供的居間協(xié)議中均不含有代為辦理貸款的條款,而且,一般情況下,購房人也沒有證據(jù),很難追究到中介的責任。要避免上述問題有以下幾個解決辦法:方案
查看全文↓ 2013-05-09 14:32:13
一、不要讓中介辦理貸款,貸款看似復雜,實際上很簡單,只要找一家銀行,說明需要購房貸款,銀行工作人員會很熱情的為你解答的,按照銀行工作人員的要求來做,一般不會有問題的;優(yōu)點:自己辦事**踏實;辦一次就知道流程了,下次就輕車熟路了,而且可以為身邊的朋友提供幫助缺點:需要花費時間;由于各個銀行貸款政策不同,需要了解和比較,較花費精力方案
二、找一個專業(yè)的房地產律師代辦優(yōu)點:安全、省心缺點:需支付律師費,增加購房成本方案
三、讓中介人員辦理,但是一定要寫進合同,如果不能在其承諾的時間內辦理下來需承擔責任優(yōu)點:節(jié)省成本缺點:很難操作,中介人員一般不會同意寫入合同,更不會同意為此承擔責任;即使真的寫進合同,發(fā)生糾紛還是一件很麻煩的事情需注意的是,在與賣房人簽合同的時候,盡可能的將這個付款時間留的長一些,以免貸款審批時間較長,導致被動違約 -
141****8419
在二手房買賣的過程中,購房人付款方式通常都是**加貸款,中介人員一般都主動要求代為辦理貸款。中介只所以這么積極的辦理貸款,原因有二:其一,由于房屋貸款有房屋作為抵押,在此前大部分時間里,房屋都是增值的,貸款風險很小,因此各家銀行都將房屋貸款視為優(yōu)質業(yè)務,為了爭奪市場份額,很多銀行都會有返點(其實就是幫助銀行完成貸款指標的好處費),尤其是對于長期合作、并掌握著大量客戶資源的中介公司,銀行給的返點較高;
查看全文↓ 2013-05-09 14:31:43
其二,中介公司之間也在相互競爭,為了爭取到更多的客戶,各家中介公司也將代為辦理貸款作為一項吸引客戶的增值服務。
中介代辦銀行貸款為購房人省去了很多麻煩,但是,畢竟銀行貸款是需要審批的,能否通過的銀行的審批,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購房人的信用情況和收入情況,有一些中介人員為了吸引到客戶,不負責任的亂承諾,稱與銀行信貸員很熟,貸款肯定沒問題,可以在幾日內辦理貸款。
購房人真的委托其代為辦理時,中介人員根本沒有辦法在承諾的時間內辦理貸款,甚至為了省事,他們往往是將很多個客戶的資料一并送到銀行,造成材料一直積壓在中介公司,這樣就導致購房人很早就將相關材料交給了中介人員,卻遲遲沒有結果。
而由于貸款延遲致使購房人違約則成了順利成章的后果,到這個時候,購房人再去追究中介人員的責任,卻被推個一干二凈。
因為居間協(xié)議上根本沒有中介代為辦理貸款的條款,更不說承擔責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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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經規(guī)劃部門批準的規(guī)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的結構型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以及出現(xiàn)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質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應當在變更確立之后10天內,書面通知買受人。”如果無法證明“設計變更”的事情,就無法追究房地產開發(fā)商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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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屬于開發(fā)商欺詐,可以要求開發(fā)商雙倍賠償你的已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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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隱瞞房屋弊端帶領買房人實地看房是房屋中介機構的一項重要義務,但在諸如聯(lián)系不上出賣人,承租人不配合看房等特殊情況下,中介機構常會帶領買受人查看其他類似房屋作為替代,買賣雙方可能就房屋的裝修、使用狀況、周邊環(huán)境等問題產生爭議,影響合同順利履行。2、未履行提醒、告知義務二手房買賣合同通常是由中介機構提供的格式文本,只有合同的核心內容,如價款金額、付款時間及方式、違約責任等事項需要房屋買賣雙方協(xié)商確定。審判實踐中,部分中介機構或經紀人經驗不足,對相關事項未盡提示義務,導致雙方未進行充分協(xié)商,或未將雙方口頭達成的一致性意見載入合同。3、未提示特殊二手房的交易風險二手房的性質復雜多樣,除普通商品房外,法律對于經濟適用房、央產房、軍產房、小產權房、農村房屋等特殊性質房屋的交易有特別規(guī)定。部分中介公司審查不嚴,或明知不可為而為之,引發(fā)大量糾紛。4、審查不到位中介機構在一定程度上負有審查房屋真實權利人的義務,包括核實登記所有權人與出賣人是否一致,詢問所有權人的婚姻狀況,要求共有權人作出同意出售承諾等。而有些中介機構未盡到對房屋權屬的審查義務,導致買賣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出現(xiàn)障礙或者無法履行。5、慫恿簽訂陰陽合同在二手房簽約之前,部分中介公司為了以較低的稅金吸引買賣雙方,制造出總價款較低的網簽合同,用于申報稅款,而包含雙方真實意思的合同用于實際履行,且未進行備案。這種操作方式給國家稅收造成了巨大損失,同時也給一些當事人惡意不履行合同提供借口。特別在房價大幅上漲之后,賣房人可能會以此為借口提出合同無效。6、虛構社保、規(guī)避限購令在交易的時候,存在少數(shù)中介機構為不具備購房資格的人開具虛假社保證明。中介機構的這種行為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也由于整個交易建立在違法與欺詐的基礎上,買賣雙方所簽訂的合同可能被法院確認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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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產中介在提供居間服務時,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的重要事實如下:①房屋的權屬情況。②房屋的抵押、典當?shù)葯嗬拗菩畔?。③預告登記、異議登記等登記信息。④出售人與買受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等基本信息。二、房產中介在什么情況下承擔何種責任?1、如果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2、如果由于中介公司未核實權屬情況和抵押情況,造成委托人解除合同的,無權要求委托人支付中介費。3、如果中介故意隱瞞了真實信息或故意提供了虛假信息,比如明知出售方不是產權人本人,也不是合法的代理人,就介紹給買受人,從而造成買受人的損失的,中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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