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權,是指特定的公民在自己依法占有的房屋內因居住和生活而享有的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使用房屋的權利。居住權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 第一、居住權的主體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據(jù)而占有房屋的公民?! 〉诙?、居住權的客體只限于房屋。如出租人的房屋?! 〉谌?、居住權屬于一種用益物權。居住權人對房屋的使用應限于居住的目的。 第四、居住權的取得應有法定的依據(jù)或有關合同的約定。 第五、居住權的取得應辦理登記手續(xù),并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幼嗟娜〉谩 【幼嗟脑O定主要可通過以下幾種方式: 第一、依合同而取得居住權。如承租人依租賃合同而取得對出租的房屋的居住權?! 〉诙⒅苯右婪傻囊?guī)定取得居住權。如未成年子女對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權?! 〉谌⒁肋z囑等法律行為取得居住權。房屋所有權人可通過設立遺囑的方式為他人設定居住權?! 〉谒?、因取得時效的經過取得居住權。
全部3個回答>居住權是如何判定的?
131****3987 | 2014-05-27 10:4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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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2752
1、公房的承租人僅為你外婆,那么你外婆去世后,是可以過戶由其子女續(xù)租的。2、由于公房的性質,不能作為遺產由法定繼承人繼承,而是可以轉戶給你舅舅、舅媽及他們的兒子,你姨媽、姨夫及其兒子居住。至于你阿姨,因有經濟實力,因此嚴格來說不享有居住公房的條件。3、現(xiàn)實生活中,原有的公房存在很多情況都是老人走后,接續(xù)過戶至其子女由其子女續(xù)租。很多情況下,其子女也存在有經濟實力但仍繼續(xù)居住公房的情況(還有不少是自己買房住,公房未歸還由自己出租)。只要你舅舅、姨媽不持異議,你阿姨仍可享有居住權(很多房管局是只要沒人投訴就不管)。
查看全文↓ 2014-06-29 09:39:08 -
137****1787
1、公房的承租人僅為你外婆,那么你外婆去世后,是可以過戶由其子女續(xù)租的。
查看全文↓ 2014-05-29 10:54:52
2、由于公房的性質,不能作為遺產由法定繼承人繼承,而是可以轉戶給你舅舅、舅媽及他們的兒子,你姨媽、姨夫及其兒子居住。至于你阿姨,因有經濟實力,因此嚴格來說不享有居住公房的條件。
3、現(xiàn)實生活中,原有的公房存在很多情況都是老人走后,接續(xù)過戶至其子女由其子女續(xù)租。很多情況下,其子女也存在有經濟實力但仍繼續(xù)居住公房的情況(還有不少是自己買房住,公房未歸還由自己出租)。只要你舅舅、姨媽不持異議,你阿姨仍可享有居住權(很多房管局是只要沒人投訴就不管)。
所以,嚴格來說,你外婆走后,你舅舅、舅媽及其兒子,你姨媽、姨夫及其兒子肯定是可以繼續(xù)居住的。至于你阿姨,只要你舅舅一家和你姨媽一家不反對,她仍可以居住。 -
137****3949
房屋居住權的含義
查看全文↓ 2014-05-27 10:54:42
居住權,指居住權人對于他人所有的住房以及其他附著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乃至收益的權利。從羅馬法以來,在一些國家的立法與實踐中就有居住權這一制度。
確認房屋居住權的意義
1.確認居住權的這項權利是房屋這項財產在我們現(xiàn)代社會當中財產體系中的地位提高的一種表現(xiàn)??梢詽M足需要房屋的人的需要。房屋,是人民安身立命的基礎,特別是可以滿足弱勢群體對房屋的需求具有扶助、贍養(yǎng)、關懷的性質。
2.作為不動產的房屋從經濟分析法學的觀點來看應該實現(xiàn)它的**大化效用。效用是物權立法、司法以及人們從事物權行為時所必須予以考慮的。依科斯定理,設立居住權就可以達到這一目的。并且,設立居住權可以較好地分配財產的所有權的歸屬與財產的利用權??梢泽w現(xiàn)人們之間互相幫助,互通有無,互相接濟的道德風尚。因為居住權通常是無償?shù)?,不需要居住權人支付對價。
房屋居住權的特征
1.居住權是在他人的房屋所有權上設立的物權,在自己的房屋上不能設立居住權。
2.居住權人應嚴格限定于自然人,居住權是為特定人設定的。這是因為居住權主要是為基于婚姻、家庭關系而產生,主要是源于贍養(yǎng)、扶養(yǎng)和撫養(yǎng)的需要,往往涉及到的是家庭成員、配偶的特有或應有的利益,這就決定了我國居住權的享有人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團體不可以享有居住權。
3.居住權不具有轉讓性。在羅馬法中,“人役權是不能讓與的權利,但權利的行使則可以轉讓,如轉讓某年對某土地的收獲權。就人役權的性質而言,它不能與權利人相分離,故權利人死亡,其權利即行消滅”。從我國的實際情況看,受居住權的目的和性質的限制,應當明確居住權是一項不可轉讓的權利。
4.居住權的期限一般具有長期性、終身性。這一點是居住權的一項重要特征。居住權因為是用來供沒有房屋的人居住的,所以權利人對房屋的居住權如果沒有約定的話,應當理解為與其生命共始終。居住權的這種期限的長期性、終身性無需在合同、遺囑、遺贈中規(guī)定下來。應解釋為當然應當這樣,或理解為是一種當然的默示條款。
5.居住權因為是一種特殊的用益物權,即用來供無房屋的人居住的,是用來確保其生存利益的,所以居住權人享有的居住權不能轉讓、不能上市讓與給他人。出租也只能是出租房屋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并且,居住權不得由他人繼承。這一點表明了居住權權利主體的特定性。
居住權消滅的法律后果
1.房屋的返還。除因標的物滅失等原因而消滅外,居住權人在其居住權消滅時,有返還房屋的義務。
2.設置的取回。居住權人在其權利存續(xù)期間,為正常居住使用房屋,可在房屋內設置一些設施并對房屋進行裝修。這些設置并非房屋的組成部分,居住權消滅時,居住權人對其仍有所有權,可將上述設施取回,但應恢復房屋的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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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居住權如何確定?答
一.叔叔當時口頭說不要房子 口頭協(xié)議也有法律效力的二.(第一條無效的話)當時由我爺爺,我爸我媽和我一起分的房子,原私房戶主是我爺爺,分到這個公房承租房戶主是我爸爸這樣實際 公房承租房戶主是你爸爸 這樣 你叔叔也沒有份阿 即使是兒子戶口在里面 (你們給他掛靠而已)這樣 給他住就是人情 不給他住就是道理 打官司 是贏定的 就看怎么贏還是協(xié)商好 家和萬事興!%7E!%7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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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用地都有使用期限。比如住宅類70年,工業(yè)用地50年,一般是滿了國家就收回。但是住宅用地特殊點,因為上面的房屋所有權是永久的,而且不可能到期就把住的人全趕出去,所以《物權法》對住宅類的土地使用年限規(guī)定,住宅用地試用期滿后自動續(xù)期,國家不能無償收回。要收回也只能以征收的形式給補償金后才行。至于要不要重新交土地出讓金,交多少,現(xiàn)在還沒有定論,可能要第一批住宅用地到期后看怎么處理才知道。商品房的土地出讓金已經由開發(fā)商或者之前的業(yè)主出了,就不用再買。房改房在轉讓之前就要買補交土地出讓金(評估價的1%)才能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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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居住權的房子指的是對他人住宅享有占用和使用的權利。在物權的基礎之上進行設定,擁有居住權的人對于所居住的房屋享有特殊的權益,雖然不享有收益的權益,但是卻能夠使使占有和使用的權利。隨著居住權的正式實施,在日后二手房交易買賣的過程當中,盡可能的還要調查是否有居住權的情況存在。除非居住權的時間到期,否則居住人有權利保障自己的居住權益,會為日后的房屋買賣造成一定的影響。根據(jù)我國新規(guī)定的民法典,居住權不能夠轉讓和繼承,在已經設立了居住權的情況之下,該住宅不能夠出租,也不能夠進行買賣。居住權的時間可以自行設立,并沒有強制的硬性規(guī)定,所以當原房主所登記的居住權是永久期限的話,在日后交易的過程當中,可能會存在有不騰房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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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什么是房屋居住權答
居住權只是對所有權中使用權能的稱呼。永久居住權所表的并非是完全的所有權,它只能說明居住人享有居住的權利,而不能對該房屋進行繼承、抵押、轉讓或作價人股等 處分行為,至于出租等收益行為也要經過房屋所有權人的同意并與其分割收益。其在房屋的登記管理部門不會有任何的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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