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應針對不同的情況對房產作不同的處理?! ∫弧⒆优Y婚前,父母為子女購置房屋或者為子女購房部分出資,該房屋或出資應當認定為父母為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與子女結婚之后的配偶無關。這種情況下該房屋或出資屬于子女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參與離婚時的共同財產分割?! 〉牵绻优Y婚前,父母為子女購房或部分出資時明確表示該房屋或出資是給子女及其配偶雙方的,則視為父母對子女及其配偶雙方的贈與,該房屋或出資即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要作為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子女結婚后,父母為子女購置房屋或者為子女購房部分出資,該房屋或出資應當認定為父母對子女及其配偶雙方的贈與,在子女離婚時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如果子女結婚后,父母在為子女購置房屋或者為子女購房部分出資時明確表示該房屋或出資是贈與一方的,那么,該房屋或出資應當認定為被贈與方一方的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枰獜娬{指出的是,在司法實踐中,上述兩類情況中有一個須著重把握的難點,這就是父母明確表示的時間問題。這個明確表示,**好應當是在購房或出資之時,或者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之前作出,并且應有相應的證據(jù)證明。**有證明效力的證據(jù)形式是簽訂贈與合同并辦理公證。如果父母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之后,或在子女離婚糾紛已經(jīng)發(fā)生、準備離婚之時才作出明確表示,這種做法實際上是侵害了子女配偶一方的合法權益。這種事后才作出的明確表示或事后才簽訂的贈與合同,也很有可能不被法院采納?! ∪⒆优Y婚前以及子女結婚后,父母為子女購房出**款或者出資一部分,其余部分在子女結婚后自行支付或通過銀行貸款支付。這種情況,父母出資的部分按上述第一、二種情況分別處理。子女在婚后自行支付或婚后通過銀行貸款支付的部分,雙方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則按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銀行貸款未還清的部分,按夫妻共同債務共同分擔。
全部3個回答>父母出資買房離婚怎么判決
131****1056 | 2018-07-16 17:25:22
已有3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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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1046
這算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一般有協(xié)議離婚和判決離婚兩種,協(xié)議離婚的話只要雙方能談妥,怎么協(xié)議都可以,判決的話法院會按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
查看全文↓ 2018-07-16 17:26:30 -
152****4938
鑒于司法解釋三的新規(guī)定,提醒廣大父母及準備結婚的男女方:作為出資的父母,需要保留好出資的相關記錄,比如銀行轉賬憑證,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記錄,委托購房手續(xù)等;如果婚前對方父母出資購置房產,并承諾這是贈與給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那么另一方一定要將自己的名字登記在房產證上,否則贈與將是空口承諾,若日后離婚,則仍然不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查看全文↓ 2018-07-16 17:25:54
法條鏈接:解釋三第七條規(guī)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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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4684
區(qū)分不同情況而論
查看全文↓ 2018-07-16 17:25:45
一、婚后父母出資購房的,登記在子女個人名下屬于子女的個人財產;
二、婚后父母出資購房,登記在雙方名下的,可以認定為對雙方的贈與。屬于夫妻共同共有。
三、雙方父母都有出資的,登記在子女一個人名下的可以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
法律依據(jù):《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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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他們的子女購買了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子女名下,這就會對子女的贈予,所以就會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除非有證據(jù)可以證明,婚后父母一方出資,并且是贈予子女的,那么在離婚后,對財產分割會被認為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有這些情況:①當事人結婚后,父母購置房屋給子女,那么出資就會被認為給夫妻的贈予,但如果父母明確表示給子女除外。②當事人結婚前,一方父母出資購房,而且還認定是送給子女的,但父母如果表示明確贈給雙方,這點要排除。如果父母在婚后出了首付來買房,除非父母表示是送給子女夫妻的,否則就是個人財產,在離婚的時候,要明確提出另行分配,如果貸款是雙方一起還的,那么這就是共同財產,需要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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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3]19號)規(guī)定: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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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父母出資買房,不屬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guī)定,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購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視為父母明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比較合情合理,多數(shù)人在反饋的意見中對此表示贊同,認為這樣處理兼顧了中國國情與社會常理,有助于糾紛的解決。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更為符合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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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應針對不同的情況對房產作不同的處理?! ∫弧⒆优Y婚前,父母為子女購置房屋或者為子女購房部分出資,該房屋或出資應當認定為父母為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與子女結婚之后的配偶無關。這種情況下該房屋或出資屬于子女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參與離婚時的共同財產分割?! 〉?,如果子女結婚前,父母為子女購房或部分出資時明確表示該房屋或出資是給子女及其配偶雙方的,則視為父母對子女及其配偶雙方的贈與,該房屋或出資即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要作為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⒆优Y婚后,父母為子女購置房屋或者為子女購房部分出資,該房屋或出資應當認定為父母對子女及其配偶雙方的贈與,在子女離婚時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但是,如果子女結婚后,父母在為子女購置房屋或者為子女購房部分出資時明確表示該房屋或出資是贈與一方的,那么,該房屋或出資應當認定為被贈與方一方的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需要強調指出的是,在司法實踐中,上述兩類情況中有一個須著重把握的難點,這就是父母明確表示的時間問題。這個明確表示,**好應當是在購房或出資之時,或者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之前作出,并且應有相應的證據(jù)證明。**有證明效力的證據(jù)形式是簽訂贈與合同并辦理公證。如果父母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之后,或在子女離婚糾紛已經(jīng)發(fā)生、準備離婚之時才作出明確表示,這種做法實際上是侵害了子女配偶一方的合法權益。這種事后才作出的明確表示或事后才簽訂的贈與合同,也很有可能不被法院采納?! ∪?、子女結婚前以及子女結婚后,父母為子女購房出**款或者出資一部分,其余部分在子女結婚后自行支付或通過銀行貸款支付。這種情況,父母出資的部分按上述第一、二種情況分別處理。子女在婚后自行支付或婚后通過銀行貸款支付的部分,雙方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則按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銀行貸款未還清的部分,按夫妻共同債務共同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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