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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經濟適用房轉讓的相關問題

145****9529 | 2014-03-25 20:31:25

已有6個回答

  • 145****9411

    目前,在售的已購經濟適用房一般分為兩種情況處理:一種是賣方持有時間已滿5年的;另一種則是賣方持有時間未達到5年的。“持有5年”是以購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的時間或經濟適用房房屋所有權證的發(fā)證時間為準的。兩個證件可由購房家庭提供任意一個來確定經濟適用房的持有時間。
    (1)賣方持有時間未滿5年的情況:
    1、上市價格與交易條件 購買此類經濟適用房,首先必須滿足普通經濟適用房的購買條件,其次購房人還需辦理經濟適用房購買資格審查手續(xù)。若所購置的已購經濟適用房超過核定**高購房總價標準,以外部分則需補交10%的綜合地價款,而且所購房屋仍按經濟適用住房產權管理。
    2、轉讓該類二手經濟適用房的稅費: 賣房:印花稅,為成交總價0.05% 買方:買方辦理經濟適用房購買資格審查手續(xù),經相關部門核定職業(yè)、職位等購買標準后,會給出一個購房總價。 第一種情況,政府對買方審核的購房總價低于實際購買二手經濟適用房成交總價,買方需支付的稅費有: 契稅,為成交總價的1.5%;印花稅,為成交總價的0.05% 綜合地價款,為政府審批的購房總價與實際購買二手經濟適用房成交總價的差價部分的10% 第二種情況,政府對買方審批的購房總價高于實際購買二手經濟房成交總價,買方需支付的稅費有: 印花稅,為成交總價的0.05%;契稅,為成交總價的1.5%
    (2)賣方持有時間滿5年的情況
    1.上市價格與交易條件購買此類經濟適用房的買方不需要符合購買經濟適用房的特殊條件,任何購買人群都能購買。轉讓后的經濟適用房的房屋產權性質變?yōu)樯唐贩俊?
    2.轉讓該類二手經濟適用房的稅費 賣方:印花稅,為成交總價的0.05%。綜合地價款,為成交總價的10%。 買方:印花稅,為成交總價的0.05%。契稅,為成交總價的1.5%

    查看全文↓ 2014-03-28 17:27:54
  • 133****7351

    你好!
    北京市的,供參考:
    關于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fā)[2007]24號)、《建設部、發(fā)展改革委、監(jiān)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號)、《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試行)》(京政發(fā)[2007]27號)等文件規(guī)定,經市政府批準,現就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是指經政府批準統(tǒng)一建設,面向符合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銷售,并已簽訂購房合同的經濟適用住房。

    二、自本通知發(fā)布之日起,簽訂購房合同的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按照以下規(guī)定執(zhí)行:

    (一)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未滿五年的,不得按市場價格上市出售,確需出售的,產權人應當向戶口所在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通過搖號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購房人(購房人須按照有關規(guī)定,已辦理經濟適用住房的購買資格審核手續(xù)),由購房人按原價購買或由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原價回購。

    (二)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按原價出售住房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1.產權人向戶口所在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供原購房合同、房屋所有權證、身份證、戶口本等材料。

    2.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通過搖號等方式確定購房人。購房人放棄購買的,由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確定后續(xù)的購房人。

    3.購房人查驗房屋和相關資料后,與產權人簽訂購房合同,支付購房款。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登記買賣雙方信息,出具相關證明。

    4.買賣雙方持購房合同、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以及其他相關材料,向區(qū)縣房屋權屬登記部門申請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手續(xù)。房屋權屬登記部門將房屋產權登記在購房人名下,并在房屋權屬證書上注記“經濟適用住房”字樣。

    (三)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原價回購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1.產權人向戶口所在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供原購房合同、房屋所有權證、身份證、戶口本等材料。

    2.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入戶查看,了解房屋狀況,確認產權人結清水、電、氣、熱和物業(yè)管理等費用。

    3.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或其指定單位與產權人簽訂回購協(xié)議,支付購房款。

    4.區(qū)縣房屋權屬登記部門憑回購協(xié)議及其他相關材料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手續(xù),將回購房屋的產權登記在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或其指定單位名下,并在房屋權屬證書上注記“經濟適用住房”字樣。

    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回購的住房繼續(xù)向符合條件的家庭配售或作為實物配租房源向廉租家庭配租,所需回購周轉資金由各區(qū)縣財政統(tǒng)籌安排。

    (四)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滿五年后,可以按市場價出售所購住房。產權人應按原購房價格和出售價格價差的70%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同等價格條件下,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產權人戶口所在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以優(yōu)先回購。

    出售價格低于市有關部門公布的同地段房屋狀況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價格(以下簡稱指導價格)的,應按指導價格計算價差。買賣雙方對指導價格有異議的,可委托有資質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對房產價格進行評估,所需評估費用由委托方承擔。

    購房人按市場價購買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后,取得商品房產權。

    產權人也可以按原購房價格和同地段房屋狀況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價差的70%補交土地收益后取得商品房產權。

    三、本通知發(fā)布之日(含)前簽訂購房合同的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按以下規(guī)定執(zhí)行:

    (一)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未滿五年的,不得按市場價格上市出售,確需出售的,按照本通知第二條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產權人原購房時因面積超標交納的綜合地價款予以退還。

    (二)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滿五年后,可以按市場價格出售,產權人應按出售價格的10%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出售價格低于指導價格的,應按指導價格作為收取土地收益等價款的基數。產權人原購房時因面積超標交納的綜合地價款在應補交價款中核減。同等價格條件下,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產權人戶口所在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以優(yōu)先回購。

    購房人按市場價購買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后取得商品房產權。

    四、將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按市場價格出售的購房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將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按原價出售的購房家庭,如再次申購經濟適用住房的,應當按照現行規(guī)定重新申請。

    五、本通知發(fā)布之日后,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的家庭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買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未滿五年的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已購經濟適用住房視同首次購買和出售經濟適用住房,應按照本通知第二條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六、本通知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其它有關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規(guī)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規(guī)定執(zhí)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發(fā)展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國土資源局 北京市財政局

    二00八年四月八日

    查看全文↓ 2014-03-28 09:31:58
  • 152****0646

    北京市的,供參考:關于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fā)[2007]24號)、《建設部、發(fā)展改革委、監(jiān)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號)、《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試行)》(京政發(fā)[2007]27號)等文件規(guī)定,經市政府批準,現就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是指經政府批準統(tǒng)一建設,面向符合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銷售,并已簽訂購房合同的經濟適用住房。
    二、自本通知發(fā)布之日起,簽訂購房合同的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按照以下規(guī)定執(zhí)行:
    (一)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未滿五年的,不得按市場價格上市出售,確需出售的,產權人應當向戶口所在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通過搖號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購房人(購房人須按照有關規(guī)定,已辦理經濟適用住房的購買資格審核手續(xù)),由購房人按原價購買或由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原價回購。
    (二)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按原價出售住房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1.產權人向戶口所在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供原購房合同、房屋所有權證、身份證、戶口本等材料。 2.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通過搖號等方式確定購房人。購房人放棄購買的,由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確定后續(xù)的購房人。 3.購房人查驗房屋和相關資料后,與產權人簽訂購房合同,支付購房款。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登記買賣雙方信息,出具相關證明。 4.買賣雙方持購房合同、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以及其他相關材料,向區(qū)縣房屋權屬登記部門申請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手續(xù)。房屋權屬登記部門將房屋產權登記在購房人名下,并在房屋權屬證書上注記“經濟適用住房”字樣。
    (三)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原價回購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1.產權人向戶口所在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供原購房合同、房屋所有權證、身份證、戶口本等材料。 2.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入戶查看,了解房屋狀況,確認產權人結清水、電、氣、熱和物業(yè)管理等費用。 3.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或其指定單位與產權人簽訂回購協(xié)議,支付購房款。 4.區(qū)縣房屋權屬...

    查看全文↓ 2014-03-28 09:27:03
  • 143****4014

    首先需要提醒朋友的有以下幾點:
    1、對該人是否真實擁有經濟適用房名額的信息進行核實?避免上當受騙!
    2、若真有名額,可以讓該人先進行搖號,待購買到經適房后,你可以先交部分房款,待5年后經濟房可以進行交易(我們這邊就是這樣規(guī)定的),那樣你既可以得到房子,對方又可以獲得合理利潤。
    3、至于接受轉讓名額,風險較大。一來經適房名額不得轉讓,轉讓屬違法行為,要沒收房子和名額;二來對方拿到轉讓費后,一旦需要其來辦理相關手續(xù),難度較大!
    4、**后提醒:防人之心不可無,遇到天上掉餡餅的好事,一定要冷靜,多問幾個為什么?

    查看全文↓ 2014-03-26 21:21:43
  • 143****2794

    你們雙方可用協(xié)議來約定權利和義務,并保留好供房的各種票證。

    查看全文↓ 2014-03-26 09:42:57
  • 145****8504

    這個是不需要交的,只要產證下來,按照正常的商品房交易流程走就可以了?。?!

    查看全文↓ 2014-03-25 20:5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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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部6個回答>
  • 5年以后可以上市交易,補交相關契稅就可以和正常商品房一樣具有完全產權了。

    全部6個回答>
  • 如果房子是你姐夫的名字,離婚后你姐姐名下沒有房并且符合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就可以申請經濟適用房;如果是你姐姐的名字或是夫妻兩個人的名字,就要等經濟適用房契稅滿五年后,上市交易后,名下無房后,方可再申請經濟適用房

    全部3個回答>
  •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家庭限購一套經濟適用住房:(一)具有當地城鎮(zhèn)戶口;(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縣(市)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線;(三)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于上年度本市、縣(市)城鎮(zhèn)居民人均住房面積的住房困難家庭;(四)市、縣(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購房人應當填寫經濟適用住房購房申請表,持下列材料向經濟適用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一)戶籍證明,婚姻狀況證明,家庭成員身份證明;(二)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家庭收入證明、住房情況證明;(三)市、縣(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其他材料。上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家庭收入證明,有工作單位的,由單位出具;無工作單位的,由街道辦事處出具,或者提供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享受失業(yè)保障的證明;享受城市**低生活保障的,由民政部門出具相關證明。本條規(guī)定的證明材料,有關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并對出具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受理購房人的申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0天。對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經公示有投訴舉報的,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對不符合購房條件的申請人,應當取消其申請資格并以書面形式告知。對無投訴舉報和經調查、核實投訴舉報不實的,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應當發(fā)給《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經濟適用住房銷售供不應求時,可以采取輪候方式確定購買者。經批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自批準之日起兩年內未購買的,應當重新申請;選房后自愿放棄購買的,兩年內不得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開發(fā)建設企業(yè)與申請人簽訂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后,應當在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當地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備案。未取得《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的,開發(fā)建設企業(yè)不得向其銷售或者預售經濟適用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開發(fā)建設企業(yè)在未取得預售許可證前,不得以任何方式預售經濟適用住房;依法預售經濟適用住房的,預售款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監(jiān)管,??钣糜诮洕m用住房的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在交付使用后,開發(fā)建設企業(yè)或購買人應當持《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購房發(fā)票等有關資料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兩證應當分別注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未滿五年要求出售經濟適用住房的,只能出售給取得《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的對象,價格按同期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計算。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取得房屋權屬證書五年后,可以以市場價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出售時,除執(zhí)行普通住房交易的有關規(guī)定外,房屋出售人應向當地政府交納成交額1%的綜合地價款;成交價明顯低于市場價的,按評估價格確定該房屋收取綜合地價款的基數。綜合地價款專項用于經濟適用住房配套建設。購房人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后,不得再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經批準換購經濟適用住房的除外。對新建成的經濟適用住房小區(qū),要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全面推行社會化、專業(yè)化、市場化的物業(yè)管理。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繳存房屋維修資金。

    全部6個回答>
  •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或承租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一)有當地城鎮(zhèn)戶口(含符合當地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或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供應對象; (二)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于市、縣人民政府規(guī)定標準的住房困難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收入線標準; (四)市、縣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按20條第2款規(guī)定,不能再申請經濟適用房.

    全部3個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