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規(guī)房屋質量問題違規(guī)房屋質量問題,是指房屋在建筑材料、設備的使用上或施工操作規(guī)程上達不到法定質量標準。這類房屋質量問題是目前**常見,也**容易引發(fā)糾紛的一類質量問題。包括:屋面漏雨;煙道、排氣孔道、風道不通;室內地坪空鼓、開裂、起砂、面磚松動,有防水要求的地面漏水;內外墻及頂棚抹灰、面磚、墻紙、油漆等飾面脫落,墻面漿活起堿脫皮;門窗開關不靈或縫隙超過規(guī)范規(guī)定;廁所、廚房、洗澡間倒坡積水;內墻板潛水,陽臺積水;水塔、水池、有防水要求的地下室漏水;室內上下水、供熱系統(tǒng)管道漏水、漏氣、暖氣不熱,電器、電線、照明燈具墜落;室內外上下水管道漏水、堵塞;鋼、鋼筋混凝土、磚石砌體結構及其他承重結構變形、裂縫超過國家規(guī)范和設計要求,室內氨、苯、甲醛、放射性氡等有毒有害氣體含量超標等等。對于這類房屋質量問題,毫無疑問,應由開發(fā)商向購房人承擔法律責任,包括:修理、退房、換房、賠償?shù)取5_發(fā)商究竟應當以何種方式承擔法律責任,購房人與開發(fā)商之間往往存在嚴重分歧,從而引發(fā)糾紛。在實踐中,如果開發(fā)商能夠切實本著服務業(yè)主,質量至上的態(tài)度,勇于承擔責任,妥善解決出現(xiàn)的問題,糾紛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二)違約房屋質量問題這類房屋質量問題是指開發(fā)商交付的房屋達不到承諾的質量標準。這類糾紛既是房屋質量糾紛也是違約糾紛,其基礎是雙方的自由約定。要避免這類糾紛,關鍵在于買賣雙方提高合同意識,在簽訂合同時,就相關問題及責任承擔等作出明確約定,從而避免糾紛,減少矛盾。(三)使用房屋質量問題這類質量問題實際上并非開發(fā)商提供的房屋或設備存在質量缺陷,而是由于購房人沒有按照要求使用相關設備,從而使其達不到正常使用功能,甚至演變?yōu)橘|量缺陷。對于這類所謂的房屋質量問題,應當由購房人(或使用人)自行承擔相應責任。購房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同時,也應當履行按要求使用房屋及相關設備,保證其正常運行的義務,以避免給他人及自身造成損失。
全部5個回答>商品房買賣中相關的定金處理問題有哪些 如何解決這類問題
153****5416 | 2016-05-11 16:2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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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3975
商品房買賣中相關的定金處理問題有哪些? 1.區(qū)分定金與訂金。 在購買商品房的過程中,買受人(購房者)與出賣者(開發(fā)商)未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前,一般出賣人會要求買受人與之簽訂《房屋認購書》并按房款的一定比例向其交納“訂金”或“定金”。但是,“訂金”和“定金”的法律意義是決然不同的。 定金依法律性質不同可以有多種分類,—是立約定金,指為保證正式簽訂合同而交付的定金;二是證約定金,指為證明合同的成立而交付的定余;三為成約定金,指以定金的交付作為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的定金;四是解約定金,指作為保留解除權的定金;五為違約定金,指作為合同履行擔保的定金。我國定金在《擔保法》上是債的一種擔保方式。在《合同法》上是承擔違約責任形式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質是違約定金,具有擔保合同履行的性質。定金適用的基本規(guī)則是:《擔保法》第89條:當事人可以約定—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合同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shù)肿鲀r款或收回。給付定金的—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令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所以,定金的作用通常有兩種:(1)合同正常履行時,定金充作價款或由交付方收回;(2) 合同不履行時,適用定余罰則:即交付方違約的,無權收回;按受方違約的,應雙倍返還。 一般情況下,訂金視作預付款。出現(xiàn)違約事項時,也不能適用訂金規(guī)則進行處理,一般只能按照預付款的規(guī)則進行處理,即接收預付款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時,應當承擔返還預付款、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對于訂金的約定,《**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8條規(guī)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渡唐贩夸N售管理辦法》(2001年6 月1日起施行)第22條第二款規(guī)定:房地產開發(fā)企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方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所收費用應當?shù)肿鞣績r款;當事人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應當向買受方返還所收費用;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2.在房屋買賣認購書中約定的“定金”。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頭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第4條規(guī)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的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guī)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也就是說,買房人簽訂認購書、正式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如果因為買受人—方的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 的,出賣人可以不退還定金。但是,如果因為買賣雙方的原因,比如合同不能協(xié)商一致,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3.注意認購書簽訂后的定金處理 在認購書中經常會出現(xiàn)金、抵押金等說法,這樣的約定不能一概的認為就是定金約定,而應該仔細分析。如果雙方簽定的認購書中約定。當事人買受方—方能簽定正式合同的,其交付的訂金不退還,而如果出賣人不簽定合同的應該雙倍返還買受人已經交付的訂金,那么這樣的約定應是關于定金的約定。但如果沒有雙倍返還的約定,那么就應該認為是一種預付款或者是訂金的約定,而不適用定金規(guī)則。 認購書中的定金,實際上具有立約定金和違約定金的雙重功能。認購書是一種預約,是為將來訂立正式的銷售合同而預先簽定的獨立的合同,根據(jù)預約,開發(fā)商的義務是在將來與買受人簽定銷售合同,將房屋出售給買受人;而買受人的義務則是簽定合同購買該房屋。為了平衡當事人的利益,法律規(guī)定,購房人在交付定金后,如果沒有正當理由而不簽定買賣合同的就喪失該定金;出售人如果沒有正當理由而不簽定銷售合同的則應雙倍返還。由于定金具有擔保性質,如果一方違約則會發(fā)生不予返還或雙倍返還的結果。因此,買賣雙方應在認購協(xié)議書中就簽訂正式合同過程可能發(fā)生的種種情形分別進行約定,以保護雙方權益。 (1)如果買方沒有在認購協(xié)議書規(guī)定的期限內去簽約,屬買方違約,定金不予返還;如果賣方在認購協(xié)議書規(guī)定的期限內將認購房屋轉售第三人或與第三人再次簽訂認購協(xié)議書,從而導致雙方未能正式簽約,屬賣方違約,賣方應向買方雙倍返還定金。 (2)如果任何一方在正式簽約時對認購協(xié)議書中確認的條件,如房號、價格、面積等進行修改,從而導致簽約未成,改動一方視為違約方履約金。如果買方違約的,定金不予返還;如果賣方違約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3)如果買賣雙方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正式簽訂合同,則定金在買方履約后,可抵作房款或退回買方;雙方履行正式合同過程中,一方違約的,適用“不予返還”或者“雙倍返還”。 (4)如果由于賣方本身不具備房屋銷售(預售)條件而導致認購協(xié)議書無效,由賣方向買方返還定金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5)如果由廠賣方向買方提供的證明文件不真實而導致未能簽訂正式合同,賣方應把定金全數(shù)返還買方。 (6)如果雙方都不存在上述第—項的違約行為,僅對預售(銷售)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內容難以達成—致,而未能簽約的,賣方應把定金全數(shù)返還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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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明確,協(xié)商優(yōu)先,必要時求助法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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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區(qū)分定金與訂金。在購買商品房的過程中,買受人(購房者) 與出賣者(開發(fā)商)未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前,一般出賣人會要求買受人與之簽訂《房屋認購書》并按房款的一定比例向其交納“訂金”或“定金”。但是,“訂金”和“定金”的法律意義是決然不同的。 定金依法律性質不同可以有多種分類,—是立約定金,指為保證正式簽訂合同而交付的定金;二是證約定金,指為證明合同的成立而交付的定余;三為成約定金,指以定金的交付作為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的定金;四是解約定金,指作為保留解除權的定金;五為違約定金,指作為合同履行擔保的定金。我國定金在《擔保法》上是債的一種擔保方式。在《合同法》上是承擔違約責任形式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質是違約定金,具有擔保合同履行的性質。定金適用的基本規(guī)則是:《擔保法》第89條:當事人可以約定—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合同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shù)肿鲀r款或收回。給付定金的—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令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所以,定金的作用通常有兩種:(1)合同正常履行時,定金充作價款或由交付方收回;(2) 合同不履行時,適用定余罰則:即交付方違約的,無權收回;按受方違約的,應雙倍返還。 一般情況下,訂金視作預付款。出現(xiàn)違約事項時,也不能適用訂金規(guī)則進行處理,一般只能按照預付款的規(guī)則進行處理,即接收預付款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時,應當承擔返還預付款、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對于訂金的約定,《**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8條規(guī)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2001年6 月1日起施行)第22條第二款規(guī)定:房地產開發(fā)企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方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所收費用應當?shù)肿鞣績r款;當事人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應當向買受方返還所收費用;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2.在房屋買賣認購書中約定的“定金”。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頭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第4條規(guī)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的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guī)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也就是說,買房人簽訂認購書、正式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如果因為買受人—方的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 的,出賣人可以不退還定金。但是,如果因為買賣雙方的原因,比如合同不能協(xié)商一致,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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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yè)交割,確保戶口遷出。遇到問題,溝通協(xié)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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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地拆遷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及原因征地拆遷是指在工程項目或開發(fā)項目中集體土地征收或征用以及房屋拆遷等,補償項目基本有四類,一是土地補償,二是被征地人員安置補償,三是青苗和附著物補償,四是房屋拆遷補償,在現(xiàn)有制度下,該鎮(zhèn)征地中還是出現(xiàn)征不到地、上訪等一些問題,這些問題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一)宣傳工作不到位。通過調查,群眾只知道要征地拆遷,但大都對征地拆遷帶來的好處了解甚少。比如小城鎮(zhèn)建設可以改進農民生活條件,促進農村城市化,能使村民的經營多樣化;而沿黃公路更是一項惠民工程,俗話說“要致富,先修路”,只有把路修好了,村民才更好的走出大山,和外面的世界交流,接軌;**后溫泉工程更是橫溝村村民脫貧致富的一個法寶,外來的旅游投資建設,可以帶動村里相關產業(yè)的一系列發(fā)展,旅游者的吃住拉撒消費都是村民未來的收入。而這一切的好處都被村民現(xiàn)有的征地補償費所掩蓋,村民短淺的目光都反映出鎮(zhèn)里和村里的宣傳不到位,沒有把實實在在的好處給農民講清楚,導致村民只顧極少的補償款,而拒絕征地拆遷。(二)法律法規(guī)不健全。首先,長期以來,農村房屋拆遷處于無法可依的狀態(tài),對農民房屋的私有財產權,一直采取忽略或放任態(tài)度,在可見的法律法規(guī)中,房屋僅被包含在“附著物”之中,嚴重混淆了農民土地的集體所有性質和房屋的私有性質。地方政府在辦理農村房屋拆遷補償事宜時主要參照國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辦法進行,有的甚至連參照的資格都沒有,農民公平受償權利在法律上受到了不當?shù)南拗?,把本該由上位法保護的農民的合法財產權,移位于下位法,由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章及其以下的規(guī)范性文件擅自處分農民的私有房屋財產,這種法律的移位,不能不說是我國法律的一大缺憾,也導致拆遷中出現(xiàn)許多暴力。其次,農民土地的集體所有性質,也是許多村民接受不了,許多村民認為,土地是自己私有的或承包的,國家無權征收或得由自己定價,這些都導致征地難。(三)補償方式相對單一。當前,征地安置的主要途徑是一次性貨幣安置,即一次性發(fā)放安置補助費,讓農民數(shù)錢就完事。這種方法操作簡單,只要按法定標準計算安置費用,造冊發(fā)放到人就可以了。如該鎮(zhèn)就是每畝地補償款**多2.2萬,還有每畝1.9、1.2、1萬等,發(fā)錢就不管了。但實際上,貨幣安置雖能解決被征地農民的暫時生活問題,在一定程度上能保證征地工作順利進行,卻難以解決他們的長遠生計。一些農民一旦失去土地,缺少謀生手段,加上農民自身的理財能力和投資能力偏弱,就會坐吃山空,長遠生計沒有著落,終將成為社會不穩(wěn)定因素。這種單一的金錢補償方式,使一些想真的想以種地為生的農民有不安全感,所以也會導致土地難以征用。(四)補償安置標準不夠完善。由于拆遷時間、區(qū)域的不同,特別是隨著城市建設,開發(fā)區(qū)和工業(yè)園區(qū)的開發(fā)建設和社會各項事業(yè)的發(fā)展需要,地方政府對農民建房先后分批進行了控制,造成了農民建房的占地面積、建筑面積相差懸殊,同時造成鄉(xiāng)與鄉(xiāng)、村與村、戶與戶的農民得到補償價格、安置房面積相差懸殊,貧富差別越來越大。搭建違章建筑、拖延拆遷時間等情況比較突出。目前拆遷中普遍存在農民一旦得知要拆遷消息,第一件事就是突擊裝修和突擊搭建,想盡一切方法增加住房面積,還有部分拆遷戶甚至采取改變原房屋用途,臨時用作店面、廠房等非住宅,他們的目的就是希望在補償安置中得到更多的優(yōu)惠,當愿望不能滿足時,就有人與拆遷人打持久戰(zhàn)拖延時間,討價還價迫使拆遷人做出讓步,這些因素的存在,均使拆遷補償難以平衡。還有村民之間補償標準不統(tǒng)一,導致村民怨聲載道,由此對征地拆遷產生抵觸,使征地工作出現(xiàn)問題。(五)合法的拆遷也導致村民上訪,村民上訪就導致工作停止?,F(xiàn)在一些村民對基層拆遷政策不了解,亂上訪,而一經上訪,做基層工作的領導干部就要受批評、挨處分,從而影響其政績,所以領導怕上訪,就寧愿不搞項目,也不愿叫上訪,這就導致基層難以開展工作。尤其是征地拆遷工作,更是如此,涉及的群眾多、范圍廣,少數(shù)村民為了自己私人利益上訪,從而影響發(fā)展大局。所以該鎮(zhèn)的領導也很為難,本來三項征地工程項目都是利國利民的,但是一些村民還是上訪、鬧事,導致上面批示,領導怕影響政績或社會穩(wěn)定,就不得不暫停一些村民的征地,這樣不僅使工作難以開展,而且也使一些建設項目不得不停工。二、如何解決征地拆遷存在問題(一)加大宣傳力度,多做村民的思想工作。加大法制宣傳和教育力度,對城鎮(zhèn)規(guī)劃區(qū)內的農村居民,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尤其是村干部要運用多種形式加強對城建規(guī)劃的宣傳,教育農民必須服從規(guī)劃,自覺遵紀守法,依法保護自身權益。政府應按規(guī)劃嚴格實施建設,加強對農村宅基地的審批管理,建立農村人口居住地管理網(wǎng)絡,理順人戶分離關系,堅決剎住違規(guī)占地建房之風。(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guī),確保拆遷有法可依。農房拆遷相關法律缺失,政策供給又落伍是造成農房拆遷矛盾突出的重要根源。目前所見的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的適用范圍均是國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規(guī)定,而對集體土地上房屋的拆遷補償尚無規(guī)定,致使農村集體房屋拆遷在現(xiàn)實中遇到許多難以解決的問題。因此,規(guī)范征收土地行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盡快制定一部關于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法律十分必要。我們要根據(jù)憲法的原則精神,對涉及農房拆遷的一些具體政策和實際問題進行分析和研究,把成熟的經驗和做法,用立法的形式固定下來,制定出合乎民意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農房拆遷行為。同時不管征地拆遷資金由誰買單,政府部門都要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切實保護農民利益。(三)創(chuàng)新補償模式或安置方式,切實解決農民生活的長遠之計。目前普遍實行的以貨幣方式進行安置,容易產生“分光吃光”的狀況,對于農民生活的長期保障和農村穩(wěn)定是十分不利的。解決失地農民的生活安置問題,**根本的要著眼于農民的“造血功能”,在征地過程上,為農民提供自我發(fā)展的空間,只有讓農民通過自我發(fā)展,才能從根本上解決長遠生計,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給予考慮。(四)在開發(fā)項目中實行股份制方式,以增加農民拆遷征地的積極性。如在寇家塬鎮(zhèn)橫溝村溫泉旅游開發(fā)中,該項目的建設必然會帶動當?shù)氐慕洕l(fā)展,其征地拆遷也是快速致富和改善居住條件的契機,因此,開發(fā)投資方可嘗試讓被征地農民入股,以后在經營中按比例分紅,或在旅游公司中安置被征地村民,使其享受到開發(fā)帶來的利益,這樣不僅可以順利的征地拆遷,還可以幫助農民增加收入,以實現(xiàn)共贏。同時,在以后的旅游業(yè)或相關產業(yè)發(fā)展中,政府應承諾給當?shù)匕傩崭嗟膶嵒?,比如在運輸、餐飲、稅收等方面給農民以優(yōu)惠,或安置相關村民,使農民真正享受的征地拆遷帶來的益處,以提高其拆遷征地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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