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交付或不按期交付商品房糾紛的處理 在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中,預售方不能交付或不按期交付商品房的糾紛也占有相當大的比例。這種糾紛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因為預售方的建房資金不到位而引起的,有的是因為預售方將商品房轉賣給第三人引起的,等等。對于這類糾紛,較難處理的問題是判定繼續(xù)履行合同還是解除合同。 在預售方不能按合同交付房屋的糾紛中,多數(shù)預購方都要求預售方退還房款(解除合同)并承擔違約責任。當然,也有的預購方要求預售方繼續(xù)履行合同并承擔違約責任。對于這類糾紛,我們認為,應當在堅持合同效力的前提下,切實維護預購方的合法權益。一方面,在預售方有能力繼續(xù)履行合同的情況下,應當要求預售方繼續(xù)履行合同并承擔違約責任。否則,如果判定解除合同,退還房款,則可能由于預售方無力退款而使預購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在預售方?jīng)]有能力繼續(xù)履行合同的情況下,而預售方又有足夠的資金可以退還房款的,則可以解除合同,退還房款并承擔違約責任。如果預售方既無繼續(xù)履行合同的能力,又無退款的能力,法院則可以采取一定的保全措施,以保護預購方的合法權益。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應當判決解除合同,責令預售方承擔違約責任,并對預售方已建的商品房或土地使用權依法進行強制拍賣,以拍賣的價款退還預購方的房款。
全部2個回答>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的處理原則是什么 如何處理糾紛
152****0867 | 2016-05-11 16:2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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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0266
商品房預售合同是一種投資數(shù)額大、履行期限比較好的的合同,因此它所產(chǎn)生的糾紛也比較多,比如價格上的糾紛,又或者是開發(fā)商不能按期交付房屋的糾紛。那這些糾紛該如何處理呢?下面搜房網(wǎng)小編將為大家詳細介紹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的處理原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的處理原則: (一)價格糾紛的處理 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投資數(shù)額大、履行期限長,所以,從商品房的開工建設到交付使用往往需要很長的時間。在這段時間內,可能會由于市場行情的變化而引發(fā)商品房的價格糾紛。一方面,預售方常以建筑材料的價格上漲或房地產(chǎn)價格的上漲為由要求提高房價遭預購方的拒絕而形成糾紛;另一方面,預購方有時也會以房地產(chǎn)價格的下跌為由要求降低房價遭預售方的拒絕而形成糾紛。目前,商品房預售合同的價格糾紛占整個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的一半以上。由于法律對此尚沒有明確規(guī)定,所以各地的處理方法不盡相同,有的按原合同的約定處理,有的按當事人分擔風險的風險負擔原則處理,有的按情勢變更原則處理。**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地產(chǎn)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chǎn)開發(fā)經(jīng)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對商品房預售合同的價格糾紛的處理作了原則性規(guī)定。我們認為,這個《解答》對處理《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施行之后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的價格糾紛亦有一定的指導意義。 由于商品房預售合同的價格糾紛的形成原因比較復雜,所以,我們認為,不可能按照一個固定的方法處理,而應當根據(jù)具體情況加以解決。 首先,應當堅持合同效力的原則。只要商品房預售合同依法成立,就應當維護合同的嚴肅性,強調合同義務的履行。所以,在一般情況下,合同當事人以建筑材料或房地產(chǎn)的價格上漲或下跌為由要求提高房價或降低房價的,法院不應當支持。應當說,在房地產(chǎn)市場中,建筑材料或房地產(chǎn)的價格上漲或下跌確實是存在的,但這種價格上漲或下跌屬于正常的市場風險,而不屬于國家政策性的風險。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簽訂預售合同時,是根據(jù)市場行情確定價格的,所以,當事人對于這種市場風險是能夠預見的?;谡5氖袌鲲L險所產(chǎn)生的房價的上漲或下跌,只能由預售方或預購方自己承擔,而不能將其轉嫁給另一方當事人,也不能由雙方當事人分擔這種風險; 其次,應當堅持情勢變更原則。情勢變更原則是合同履行的一項重要原則,盡管我國現(xiàn)行法律中還沒有明確規(guī)定這一原則,但學者們都普遍承認之,我國的審判實踐也已經(jīng)運用情勢變更原則處理了有關糾紛。在房地產(chǎn)審判實踐中,各地也基本上都將情勢變更原則作為解決房地產(chǎn)糾紛的一項原則。例如,在商品房的價格因國家政策的變化、地方政府的房地產(chǎn)開發(fā)規(guī)劃變更而引起的情況下,就可以按照情勢變更原則處理價格糾紛。在運用情勢變更原則處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的價格糾紛時,應當特別注意正確區(qū)分情勢變更與正常的市場風險的區(qū)別。 (二)不能交付或不按期交付商品房糾紛的處理 在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中,預售方不能交付或不按期交付商品房的糾紛也占有相當大的比例。這種糾紛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因為預售方的建房資金不到位而引起的,有的是因為預售方將商品房轉賣給第三人引起的,等等。對于這類糾紛,較難處理的問題是判定繼續(xù)履行合同還是解除合同。 在預售方不能按合同交付房屋的糾紛中,多數(shù)預購方都要求預售方退還房款(解除合同)并承擔違約責任。當然,也有的預購方要求預售方繼續(xù)履行合同并承擔違約責任。對于這類糾紛,我們認為,應當在堅持合同效力的前提下,切實維護預購方的合法權益。一方面,在預售方有能力繼續(xù)履行合同的情況下,應當要求預售方繼續(xù)履行合同并承擔違約責任。否則,如果判定解除合同,退還房款,則可能由于預售方無力退款而使預購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在預售方?jīng)]有能力繼續(xù)履行合同的情況下,而預售方又有足夠的資金可以退還房款的,則可以解除合同,退還房款并承擔違約責任。如果預售方既無繼續(xù)履行合同的能力,又無退款的能力,法院則可以采取一定的保全措施,以保護預購方的合法權益。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應當判決解除合同,責令預售方承擔違約責任,并對預售方已建的商品房或土地使用權依法進行強制拍賣,以拍賣的價款退還預購方的房款。
查看全文↓ 2016-05-11 16:3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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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明當事人主體適格的證據(jù)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經(jīng)濟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工商注冊登記資料或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法人或其他經(jīng)濟組織的名稱在訟爭法律事實發(fā)生后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的資料。 二、證明房屋買賣法律關系成立及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jù)(普遍適用于各種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件) 1、房地產(chǎn)買賣合同; 2、房地產(chǎn)銷售許可證; 3、購房方支付房款的收據(jù)或發(fā)票。購房方以按揭(抵押)貸款方式支付房款的,還應提供按揭(抵押)貸款合同、借款借據(jù)、分期支付按揭款的清單等; 4、房屋竣工驗收情況的證明; 5、房屋交接時間的證明。 三、當事人還應針對具體的訴訟請求提交僅適用于某類案件的證據(jù) (一)因開發(fā)商逾期交房,購房方要求解除《房地產(chǎn)買賣合同》、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及賠償損失的 1、購房方受到損失的證據(jù); 2、售房方以施工期間遇到不可抗力為由提了抗辯的,應提供氣象、地震、消防等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資料等。 (二)因開發(fā)商延期辦理《房地產(chǎn)證》,購房方要求支付延期辦證違約金的 1、售房方通知購房方辦理產(chǎn)權轉移登記和辦理《房地產(chǎn)證》的證明; 2、售房方已辦理房地產(chǎn)初始登記的證明; 3、房地產(chǎn)證或產(chǎn)權轉移登記的電腦查詢單。 四、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有具體請求金額的,應提交詳細的計算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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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據(jù)實結算,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買受人同意繼續(xù)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房屋實際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第十五條根據(jù)《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guī)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jīng)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jīng)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fā)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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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發(fā)生定金糾紛,需要根據(jù)實際情況來區(qū)別處理:一、如因開發(fā)商原因致雙方在認購書約定的時間內未能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例如開發(fā)商將約定房屋出售給第三方等,購房者可要求開發(fā)商雙倍返還定金;二、如因購房者原因在認購書約定的時間內雙方未能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例如購房者放棄購買約定房屋等,購房者將損失定金;三、在認購書約定的時間內經(jīng)購房者與開發(fā)商協(xié)商,雙方對《商品房買賣合同》具體條款無法達成一致的,購房者可要求開發(fā)商退還已交納的定金;四、如果開發(fā)商銷售未具備銷售條件的房屋,即開發(fā)商未取得預售許可證或銷售不具備使用條件的現(xiàn)房,購房者可要求開發(fā)商退還定金,并要求開發(fā)商支付相應的利息損失。出現(xiàn)定金糾紛雙方可協(xié)商解決,如協(xié)商不成,可按《認購書》中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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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fā)規(guī)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guī)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xié)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出賣人已經(jīng)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xié)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jīng)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