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證》是非常重要的物權,不按合同辦出《土地使用證》就是開發(fā)商違約和對業(yè)主“權力”的侵犯。 《國有土地使用證》不僅是住宅不動產的物權的組成部分,而且是更重要的組成部分。 1、缺少《土地使用證》,不動產的“物權”不完整。因為《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九條規(guī)定:“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fā)證制度”,這說明房地產的“物權”包括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方面。業(yè)主買的房地產包括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而現(xiàn)在開發(fā)商只把房屋所有權給了業(yè)主,而土地使用權沒有交給業(yè)主。 2、缺少《土地使用證》,房地產的轉讓中涉及土地使用權的部分不發(fā)生法律效力?!段餀喾ā返诰艞l規(guī)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fā)生效力”。沒有《國有土地使用證》,業(yè)主不擁有法律意義上的“土地使用權”。 3、缺少《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地產價值嚴重縮水。按照《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guī)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xù)期”。這一條規(guī)定使原本只有70年壽命的住宅,得到“自動”延長。使“住宅”的傳世私有財產性質,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下來。但是如果買的房子沒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就沒有土地使用權,更不能“傳世”,這樣的房子還有多少價值呢?
國有土地使用證登記有什么作用 如何進行登記辦理
137****1811 | 2016-06-07 11:2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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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3827
第一,開展城鎮(zhèn)住房土地登記發(fā)證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城鎮(zhèn)土地管理,依法管地的重要手段。土地登記是確定土地權屬,加強政府對土地的有效管理,保護土地權利人對土地的合法權益的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土地使用證書是土地使用者合法用地唯一的法律憑證。《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九條規(guī)定:“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fā)證制度?!薄锻恋毓芾矸▽嵤l例》第三條規(guī)定:“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fā)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作為政府部門,只有做好城鎮(zhèn)住房土地登記發(fā)證工作,才能保證法律的全面貫徹實施,達到“持證管地,憑證用地”的目的。 第二,開展城鎮(zhèn)住房土地登記發(fā)證工作是保護房地產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實際行動。隨著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住房私有化進程的加快,購房己成為城鎮(zhèn)居民一項重要的投資。土地價值作為住房價值的一部分在不同地段的房價中顯露無遺。房地產開發(fā)商在取得土地開發(fā)權之后都要領取土地使用證,以保證自己在開發(fā)期間的合法權益。土地登記部門對**終土地使用者的房地產權利人頒發(fā)土地使用證,是保護房地產權利人合法權益,為權利人服務的實際行動。 第三,開展城鎮(zhèn)住房土地登記發(fā)證為促進房地產市場規(guī)范運作奠定了基礎。為適應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規(guī)范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上市交易,促進房地產市場的發(fā)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己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建設部69號令)規(guī)定,上市交易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必須同時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土地使用證是住房流通的前提條件、也是城鎮(zhèn)住房拆遷補償不可缺少的要件。 第四,開展城鎮(zhèn)住房土地登記發(fā)證為征收土地有償使用稅提供了依據。中國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1988年11月1日開證的“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和1994年1月1日開證的“土地增值稅”都是以土地面積、等級、價值為基礎計算出來的。土地作為不動產,其不可移動性決定了土地登記的內容除權利人外,還包括土地面積、用途、等級、價值等因素,這些因素也是土地有償使用稅的計稅依據。因此,開展城鎮(zhèn)住房土地登記發(fā)證,不僅可以規(guī)范房地產交易秩序,也是防止國有土地資產流失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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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程序 土地登記申請人(使用者)應持有關土地權屬來源證明相關材料,向國土資源局提出申請。 1、土地登記申請 (1)有關宗地來源的政府批復及批準文件,建設用地許可證。提交國有土地使用權通過招標、拍賣、協(xié)議等形式進行操作程序中有效性的相關土地權屬材料。 (2)因買賣、繼承、贈與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提交買賣、繼承、贈與土地使用權轉讓協(xié)議書和公證書,原土地使用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書。 (3)提交土地登記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薄。企事業(yè)單位的土地使用者應提交土地登記法人證明書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身份證。 2、地籍調查 對土地登記申請人的土地采取實地調查、核實、測量、繪制宗地草圖及紅線圖。查清土地的位置、權屬性質、界線、面積、用途及土地使用者的有關情況。并要求宗地四至鄰居界線清楚,無爭議,確認后簽字蓋章。 3、土地權屬審核 土地登記機關對土地使用者提交的土地登記申請書、權屬來源材料和地籍調查結果進行審核,決定對申請土地登記的使用者土地權屬是否準予登記的法律程序。 4、頒發(fā)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評估收費 根據行政許可收費標準收取以宗地評估報告評估基準地價的總額計算各項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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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登記規(guī)定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guī)定辦理過戶登記。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依照規(guī)定辦理過戶登記。 土地使用權轉讓后,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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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土地使用證的作用主要是為了保障產權安全:通過土地登記對購房人土地合法權益進行保障,經登記的住房用地,如果登記錯了,購房人的土地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登記機關負賠償責任;如果沒登記,購房人就不能對抗惡意第三人,購房人的土地合法權益就得不到保障。保障交易安全:通過查詢住房用地登記資料,可以判定所要購買的房屋土地是否合法,是否有合法的產權,以此保證房屋交易的安全。 相關閱讀推薦: 土地出讓金計算 土地使用證 土地使用證 我國土地是屬于國有的,開發(fā)商再拿地的時候,那拿到了土地的使用權,而不像是房子一樣拿到了產權就有了所有權以及抵押權,典當權等,如果產權能辦理下來,土地使用證應該也是沒有問題的,有了使用證,至少保證在使用年限內,國家在拆遷的時候會給補償。如果沒有土地使用證將來拆遷的時候,使用年限有沒有到期那就很難得到保障。 土地使用證注銷登記 按規(guī)定,所有在本市行政轄區(qū)內取得商品房、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人除辦理房產證外,還必須辦理土地使用證。 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注銷登記所需資料包括: (一)出具書面申請和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為個人的應提供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 (三)申請人為單位應提供法人身份證明、土地登記委托書、法人身份證復印件,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企業(yè)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復印件。(上述材料中的復印件須加蓋申報單位的公章證明原件與復印件一致”。 (四)原土地證書; (五)政府批文或土地權利終止的有效文件 土地使用證變更登記 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變更登記應提供以下資料: 土地登記申請書、《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成都市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復印件(驗原件)、身份證雙面復印件(第二代雙面復印)驗原件,特殊情況附書面說明。 (一)因房屋買賣發(fā)生的個人《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關于辦理土地登記的函”(成都市土地礦權交易中心出具); (二)因房屋買賣發(fā)生的單位《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變更登記還應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審查表”(成都市國土資源局出具),同時提供法人身份證明,土地登記委托書、法人身份證復印件,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企業(yè)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復印件。(上述材料中的復印件須加蓋申報單位的公章證明原件與復印件一致;) (三)因繼承、贈與發(fā)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公證書》(原件)。 (四)因離婚發(fā)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離婚證明或法院裁決書復印件(驗原件); (五)因地址變更發(fā)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變更地派出所出具的地址變更證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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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市供銷合作總社與吳某簽訂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及房屋轉讓協(xié)議,其后吳某與第三人郭某簽訂了轉讓協(xié)議,將楊某現(xiàn)居住的房屋及所涉土地轉讓給郭某,被告市政府依郭某的申請向郭某發(fā)證,郭某以此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楊某從房屋中遷出。楊某認為被告的頒證行為侵犯了其合法的居住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評析:被告認為其頒證行為合法,理由為該訴爭土地的權屬及權屬來源均無爭議,第三人申請登記時提交的資料真實、齊全,也符合有關規(guī)定。筆者認為,被告在受理第三人郭某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申請時不僅應依照國務院《土地登記規(guī)則》(簡稱《規(guī)則》)、《江蘇省土地登記辦法》(簡稱《辦法》)的規(guī)定進行形式審查,還應按照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簡稱《條例》)及《江蘇省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簡稱《實施辦法》)規(guī)定進行實質審查?!稐l例》第24條第2款規(guī)定,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條例》之所以這樣規(guī)定是因為房屋具有依附于土地存在的特征,因此我國處理房地產關系時的一個重要原則就是“地隨房走或房隨地走”,根據這一原則,《規(guī)則》、《辦法》規(guī)定申請土地登記時必須提交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權屬證明,從《規(guī)則》第37條第1款規(guī)定看,因買賣、轉讓地上建筑物、附著物等一并轉移土地使用權的,涉及房產變更的,在房產變更登記發(fā)證后申請變更登記。本案中吳某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權利證書的情況下將有關房屋及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給第三人郭某既違反了上述規(guī)定,亦屬逃避國家稅費征繳的行為,依法不能支持。根據《實施辦法》第33條第(3)項的規(guī)定,受讓人在簽訂轉讓合同之日后向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本案中第三人郭某直接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不符合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的程序。第三人的申請登記時僅以鎮(zhèn)建設管理服務站出具的證明代替房產變更登記證書,該證明并不屬法定的房屋權屬證明文書,被告未能嚴格依照規(guī)定進行審查即向第三人頒書,屬主要證據不足,程序不合法,依法難以支持。 法院基于上述理由判決撤銷被告向第三人頒發(fā)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