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是集體的,嚴禁土地買賣,將來遇到糾紛得不到法律支持,你如果是本村有農村戶口的鄉(xiāng)民買本村里的宅基地去本村村委會辦里過戶
全部3個回答>??我想咨詢下關于宅基地買賣法律依據
146****4734 | 2018-08-14 10:16:07
已有5個回答
-
143****6127
早在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就規(guī)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fā)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2004年,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進一步強調指出: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鎮(zhèn)居民在農村購買宅基地。同年,國土資源部印發(fā)《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其中第十三條也明確規(guī)定:嚴禁城鎮(zhèn)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zhèn)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fā)放土地使用證。此外,**高人民法院《2015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35條的規(guī)定:農民出售其宅基地上的房屋給城市居民或者出售給不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該房屋買賣合同一般應認定無效。
查看全文↓ 2018-08-14 10:17:15
表面看來,放開農民宅基地房屋入市,可以增加農民“融資渠道”,甚至讓農民的財富“迅速**”,但實際上,國家嚴格限制宅基地在非集體經濟成員之間的流動,正是為了保障農民的居住條件和居住安全,保護農民利益。宅基地是農民的基本福利制度,《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對于多數(shù)農民而言,出售宅基地房屋后再次置業(yè)將比較困難,從而可能帶來社會不穩(wěn)定因素。因此,我國對農民宅基地房屋轉讓一直采取比較慎重的態(tài)度。另外,我國實行的是“房地一體”原則,即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這也意味著,農村房屋在轉讓的同時,宅基地使用權也一并轉讓。但是,農村宅基地屬于集體所有,農民只有使用權,而不享有處分權。 -
135****6486
根據我國法律規(guī)定,宅基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公民個人沒有所有權,只有使用權。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不能抵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保障農戶生活需要而撥給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用于建造住房、輔助用房(廚房、倉庫、廁所)、庭院、沼氣池、禽獸舍、柴草堆放等。農戶只有使用權,不得買賣、出租和非法轉讓。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著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標準。
查看全文↓ 2018-08-14 10:17:06
根據《憲法》第十條,宅基地屬于集體所有,其所有權屬于集體,而農民作為經濟組織的成員,対于宅基地擁有的是用益物權,即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其處分宅基地使用權的行為屬于無權處分。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所以,如果事后經過農村集體組織同意,應當認定合同有效。反之,則應認定其合同無效。也就是說,對于此種情況,取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同意,以及進行登記是轉讓有效的前提。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锻恋毓芾矸ā返诹龡l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yè)建設。且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人身屬性,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法取得。在現(xiàn)實當中轉讓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形式主要表現(xiàn)為農村居民對其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房屋進行轉讓,根據《物權法》第六十四條 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農村居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屬于農民個人所有,這一點不存在爭議。 -
134****3065
依據宅基地管理辦法:
查看全文↓ 2018-08-14 10:16:56
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法律效力:
1、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有下列轉讓情況,應認定無效:
(1)城鎮(zhèn)居民購買;
(2)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
(3)轉讓人未經集體組織批準;
(4)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
(5)受讓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
2、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農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轉讓;
(3)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4)轉讓行為征得集體組織同意;
(5)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地隨房一并轉讓; -
156****2175
一、有關農村宅基地的法律規(guī)定及特征
查看全文↓ 2018-08-14 10:16:45
我國1982年《憲法》規(guī)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郊區(qū)的土地,除由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屬于集體所有”。
《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guī)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農村宅基地一般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使用主體特定,即特定的宅基地僅限本集體經濟組織特定的成員享有使用權。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只可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特定村民申請取得宅基地后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將其出賣、轉讓。二是法律規(guī)定取得方式的單一性和取得方式多樣性沖突。三是一戶一宅。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62條第1款的規(guī)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標準。”四是不可流轉。即特定村民申請取得宅基地后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將其出賣、轉讓,也不可以抵押。
二、農村宅基地的使用現(xiàn)狀及熱門話題
物權法頒布后關于農村宅基地仍存在一些有待解決的問題。比如,在宅基地的審批過程中,農民集體沒有對宅基地的處分權,這與農民集體的所有者地位極不相稱;另外,也沒有賦予農民集體對宅基地使用的監(jiān)督、管理權。立法沒有完善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再如宅基地的使用權只能歸本村居民所有,這就意味著通過其他途徑獲得本村宅基地使用權的外村人只能將它轉讓給本村居民。對此,圍繞農村宅基地使用的熱門話題主要有:
1、宅基地能否繼承。按照法律規(guī)定是不可以的。但是宅基地上有房屋,森林的除外。
2、宅基地私自買賣是否有效。宅基地未經變更登記自行轉讓無效。宅基地未經變更登記自行轉讓無效。我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農村村民轉讓宅基地應符合法律對其“轉讓”的嚴格限制條件,必須依法到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的變更登記手續(xù),否則轉讓無效。
3、城里人是否可以購買宅基地。宅基地不得賣給城里人。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一文中明確規(guī)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fā)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 -
138****3369
宅基地轉讓的法律規(guī)定
查看全文↓ 2018-08-14 10:16:35
1、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概念: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民為建自有房屋對集體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權利。其權利主體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具有身份屬性,其在一定程度上有福利性質。
2、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
從受讓的主體上,可以分為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和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轉讓。
如果受讓方也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經過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則應當認定買賣行為有效。因為根據《憲法》第十條,宅基地屬于集體所有,其所有權屬于集體,而農民作為經濟組織的成員,対于宅基地擁有的是用益物權,即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其處分宅基地使用權的行為屬于無權處分。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所以,如果事后經過農村集體組織同意,應當認定合同有效。反之,則應認定其合同無效。也就是說,對于此種情況,取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同意,以及進行登記是轉讓有效的前提。
而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行為是無效的。理由是《憲法》第十條,宅基地屬于集體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yè)建設。且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人身屬性,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法取得。
然而,在現(xiàn)實當中轉讓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形式主要表現(xiàn)為農村居民對其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房屋進行轉讓,根據《物權法》第六十四條 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農村居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屬于農民個人所有,這一點不存在爭議。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受讓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則其有效無效的區(qū)分與前述情形一樣。
如果房屋買賣合同的受讓方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根據《物權法》第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據此,似乎可以認定,轉讓房屋的協(xié)議是有效的,其實不然,理由是:根據《合同法》第七條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相關問題
-
答
-
答
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準備建房用的規(guī)劃地三種類型。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fā),而是由鄉(xiāng)政府或村政府頒發(fā),亦稱“鄉(xiāng)產權房”?!靶‘a權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該類房沒有國家發(fā)放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在國土房管局不會給予備案。所謂產權證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 小產權房的出現(xiàn)與城市房價躥升密不可分,其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亦是從房價上漲邁入快速之年的2007年開始的。按照國家的相關要求,“小產權房”不得確權發(fā)證,不受法律保護。
全部3個回答> -
答
我國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宅基地是不可以自由買賣的,因為宅基地一般是指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建房的集體性質土地。只能是使用權,由于其性質因素,使用權的轉讓只可以在同一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進行,不能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出售。
全部3個回答> -
答
你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同時申請鑒定,如果系因對方建房所導致,可要求對方采取救措施,并賠償損失。
全部9個回答> -
答
農村宅基地可以買賣。一、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yè)建設。”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農民宅基地使用權由于是村民基于其身份而無償取得的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是聯(lián)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宅基地具有社會福利和社會保障的功能。所以,農村房屋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間互相買賣流轉,賣給非本村人的屬于無效的買賣。二、農村宅基地買賣3大原則1、農村宅基地買賣需進行權利(使用權)主體變更登記《宅基地使用證》和《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是農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重要憑據,如果宅基地房屋通過買賣轉移宅基地使用權(使用權主體發(fā)生變化),應當依照規(guī)定進行審查、批準,完成權利主體的變更登記。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房屋買賣,除了要到房屋管理部門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xù),還要進行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變更。如果不進行宅基地使用權的變更,房屋根本就沒有發(fā)生轉移。2、宅基地購買者的資格有限制宅基地使用權主體應是該農業(y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與成員有直系親屬等身份或其他規(guī)定的身份。因經濟發(fā)展、人口流動等,原使用權人不再使用宅基地,依法可以轉讓,但宅基地使用權的購買者(受讓主體),有資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權只可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自由轉讓,如果轉讓給城市居民或其他農業(y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將不符合法定的條件。解決方法:轉讓時,購買者已經將戶口遷入本鄉(xiāng)或本村,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3、轉讓后原則:“一戶一宅”《土地管理法》明確規(guī)定,宅基地遵守“一戶一宅”的標準。雙方進行宅基地買賣是,應該滿足這個標準的限制。如果宅基地數(shù)量超標,以后進行分戶建房或現(xiàn)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實施規(guī)劃重新建設時,超過部分需歸還集體經濟組織。
全部3個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