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證的更名和過戶的流程都是一樣的,要先把土地證對應的房產(chǎn)證先進行過戶或更名后,再辦理土地證的過戶或更名。辦理土地證相關程序如下:一、土地證的辦理程序①土地登記申請②地籍調查③權屬審核④注冊登記⑤核發(fā)或者更換、注銷土地證書二、所需申報的材料①土地登記申請書;②土地權屬來源證明(各級政府批準使用土地的批文文件,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有效證明文件);③圖件(征用土地圖件,有關地籍證明);④單位法定代表人證明,個人身份證明或戶籍證明,委托代理人申請登記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資格證明;⑤地上附著物權屬證明;⑥需提交的其他有關材料。三、土地登記發(fā)證的辦理期限材料齊全,經(jīng)地籍調查、權屬審核符合發(fā)證標準條件的:初始登記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土地其他權利登記及變更登記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
全部3個回答>變更土地用途該如何辦理手續(xù)?
132****9174 | 2018-11-21 11: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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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5504
劃撥地改變用途
查看全文↓ 2018-11-21 11:01:14
經(jīng)批準改變劃撥土地用途,改變后的用途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經(jīng)批準可以繼續(xù)以劃撥方式使用,辦理相應的劃撥用地手續(xù),換發(fā)新的《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改變后的土地用途不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應當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xù)。具體可分兩種情況:
1.地方法規(guī)或行政規(guī)定明確劃撥土地改變用途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或者《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明確改變用途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應當由市、縣人民政府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依法有償供應,屬于經(jīng)營性用地的,應當依法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供應。
2.地方法規(guī)、行政規(guī)定沒有明確,《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也沒有約定的,根據(jù)《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fā)[2004]28號)第十七條規(guī)定,經(jīng)批準可以辦理協(xié)議出讓手續(xù),但應當按照土地市場價格補繳土地出讓金。應補繳的土地出讓金額=新用途的出讓土地市場價格-原用途的劃撥土地市場價格。
出讓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
土地使用者未經(jīng)批準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經(jīng)批準改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應根據(jù)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分兩種情況處理:
1.出讓合同和地方法規(guī)、行政規(guī)定中明確約定或規(guī)定土地使用者改變土地用途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應當由市、縣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對出讓土地使用權人給予相應補償,補償金額根據(jù)余期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格確定)后,依法重新公開供應。
2.出讓合同和地方法規(guī)、行政規(guī)定沒有約定或明確規(guī)定的,土地使用者應當按規(guī)定報經(jīng)出讓方(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批準后應當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xié)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對原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出讓年期、出讓金額等進行相應調整,重新核定。
出讓年限應根據(jù)具體情況確定:城市規(guī)劃對土地使用有特殊限制或土地使用者有特殊要求的,土地使用年限可以按照原用途剩余使用年限甚至更短期限確定;沒有特殊限制的,為便于土地利用,一般情況下都應當按照新的土地用途重新核定使用年限,但不得超過法定**高土地出讓年限。
土地用途和出讓年限確定后,就可根據(jù)新舊土地用途、出讓年限和批準時的土地市場價格水平確定應補繳的土地出讓金額。應補繳的土地出讓金額=批準時新用途、新出讓年期下的土地市場價格-原用途在批準改變用途時剩余年期下的出讓土地市場價格。 -
144****0379
一、辦理部門
查看全文↓ 2018-11-21 11:01:04
1、主辦部門:地籍(測繪)管理科
2、協(xié)辦部門:土地規(guī)劃利用科、財務科
二、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土地管理法》;
2、《土地登記規(guī)則》;
3、《城鎮(zhèn)地籍調查規(guī)程》
4、《云南省土地登記辦法》
三、工作時限總時限: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結。
四、申報資料與標準
1、原國有土地使用證;
2、規(guī)劃批準通知書和定點圖;
3、改擴建后變更的提交改擴建用地通知書;用途變更提交規(guī)劃部門批準用途改變文件,劃撥用地應有土地管理部門的用途變更文件;出讓用地應提供重新簽訂的出讓合同。
4、改建后的房產(chǎn)證明或其他權屬來源材料;
5、權利人身份證明和印章;單位法人身份證明和委托書、身份證復印件,營業(yè)執(zhí)照或單位證明;
6、改擴建超出原土地面積的,經(jīng)依法處理后重新履行地籍調查手續(xù);
7、其他材料。
五、辦理結果經(jīng)**后審核合格后,給申請辦理登記的用戶發(fā)給權屬證書。 -
138****8698
申請辦理變更土地登記時,應根據(jù)發(fā)生變更的不同情況,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當?shù)乜h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查看全文↓ 2018-11-21 11:00:50
(1)土地變更登記申請書;
(2)單位、法定代表人證明,個人身份或者戶籍證明;
(3)土地證書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4)地上建筑物、附著物權屬證明;
(5)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如委托辦理變更土地登記應提交土地登記委托書和委托人、委托代理人雙方的身份證明等。由于變更內容不同,要求提交的文件資料也不一樣。因此,除上述基本資料外,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還要根據(jù)具體情況,確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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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土地登記手續(xù):1. 因土地征用、劃撥引起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土地征用、劃撥批準后三十日內,持土地征用、劃撥批準文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新建設項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在土地征用、劃撥批準后先辦理預登記手續(xù),待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后三十日內,再正式申請土地權屬變更登記。2.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在繳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十五日內,持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出讓金繳付憑證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變更土地登記。3. 因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或因地上建筑物、附著物所有權轉讓引起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土地使用權轉讓人和受讓人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簽訂后十五日內,持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權屬變更登記。土地使用權分割轉讓或因地上建筑物、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涉及土地使用權分割轉讓的,須經(jīng)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后,再申請土地權屬變更登記。4. 因單位合并、分立、企業(yè)兼并等原因引起宗地合并或者分割的,有關各方在主管部門批準后三十日內,持批準文件及有關合同、協(xié)議共同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變更土地登記。5. 依法繼承土地使用權的,繼承人在合法繼承權確定后三十日內,持有關證明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權屬變更登記。6. 因處分抵押財產(chǎn)而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抵押人、抵押權人和新的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在土地權利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持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合同、抵押合同、處分抵押財產(chǎn)的證明資料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抵押注銷登記和土地權屬變更登記。7. 交換、調整土地的,交換、調整土地的雙方在交換、調整協(xié)議批準后三十日內,持協(xié)議和批準文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權屬變更登記。8. 出租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出租人和承租人應在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簽訂后十五日內,持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共同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他項權利登記。9. 抵押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在抵押合同簽訂后十五日內,持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他項權利登記。一宗地多次抵押的,處分抵押財產(chǎn)時的償還順序以申請他項權利登記的時間順序為序。10. 因土地權屬變更引起他項權利轉移的,由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同他項權利者,在申請土地權屬變更的同時申請他項權利登記。11. 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項權利者更改名稱或通訊地址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項權利者在變更發(fā)生后三十日內,持有關證明資料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更名或更址登記。12. 登記的土地用途發(fā)生變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變更批準后三十日內,持有關批準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用途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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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讓土地改變用途辦理出讓手續(xù)的原則(一)申請和報批出讓土地申請改變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的,應當報經(jīng)出讓方和規(guī)劃管理部門審查。(二)分類確定辦理方式根據(jù)審查結果,分別按以下兩類情形辦理: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明確約定土地使用者改變土地用途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或者法律、法規(guī)、行政規(guī)定明確改變土地用途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應當由市、縣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依法重新公開供應。土地使用權收回時,應當對出讓土地使用權人給予相應補償,補償金額根據(jù)余期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格確定。2.《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沒有約定,法律、法規(guī)、行政規(guī)定也沒有明確規(guī)定必須收回土地使用權的,經(jīng)出讓方(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xié)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即對原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出讓年期、出讓金額等進行相應調整,重新核定。(三)確定出讓年限出讓年限應根據(jù)下列兩類情況具體確定:1.城市規(guī)劃對土地使用有特殊限制或土地使用者有特殊要求的,土地使用年限可以按照原用途土地剩余使用年限甚至更短期限確定;2.沒有特殊限制的,為便于土地利用,一般情況下都應當按照新的土地用途重新核定土地使用年限,但不得超過法定**高土地出讓年限。(四)調整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用途和出讓年限確定后,可根據(jù)新舊土地用途、出讓年限和批準時的土地市場價格水平,確定應補繳的土地出讓金額。具體可按下式確定:應當補繳的土地出讓金額=批準改變時的新土地使用條件下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批準改變時原土地使用條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五)簽訂出讓合同原出讓土地使用權人可以與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xié)議》或重新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六)補繳出讓金,辦理土地登記原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xié)議或重新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及時補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額,并按規(guī)定辦理變更登記。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原土地使用權人未向出讓方和城市規(guī)劃部門申請或雖申請未經(jīng)出讓方和規(guī)劃部門同意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的,屬于違法違規(guī)行為,違反了《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和《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等規(guī)定,應當首先由城市規(guī)劃部門對其違反《城市規(guī)劃法》的行為進行查處。城市規(guī)劃部門責令改正或拆除多建部分的,違法責任人應當自行改正或拆除;城市規(guī)劃部門處罰后同意改變用途或提高容積率的,應當告知出讓方。出讓方接到規(guī)劃部門通知后,應當要求土地使用權人補交土地出讓金差價,土地使用權人應當與出讓方簽訂出讓合同補充協(xié)議或重新簽訂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出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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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chǎn)抵押是指產(chǎn)權所有人以房契作為抵押,取得借款按期付息。房屋產(chǎn)權仍由產(chǎn)權所有者自行管理,債權人只按期取息,而無使用管理房屋的權利,待借款還清,產(chǎn)權人收回房契抵押即告終結。如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則債權人有權依法處分抵押房屋,并在處分抵押房屋所得價款中優(yōu)先受償?! √峁┑盅悍课莸漠斒氯朔Q為房屋抵押人,接受抵押房屋的原債權人稱為房屋抵押權人。房屋抵押人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得設定房屋抵押?! ?、抵押登記 律師應當合理地提示委托人,債權人與抵押人簽訂《抵押合同》后,雙方應依照《擔保法》的規(guī)定,就該合同項下的抵押物進行登記,債權人自抵押物登記之日起享有抵押權?! 鶛嗳怂邮艿牡盅何?,均須辦理抵押物登記?! 〉盅何锏牡怯浫掌诓坏眠t于抵押擔保債權的實際生效日期,或商品交易中合同約定的商品所有權轉移的日期。 2、不登記的,不對抗第三人 由于抵押登記部門的原因,導致抵押登記無法實施,抵押人向債權人交付權利憑證的,可以認定債權人對該財產(chǎn)有優(yōu)先受償權。 律師應當合理地提示委托人,未辦理抵押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惡意拒絕登記的責任 律師應當合理地提示委托人,擔保法規(guī)定抵押登記生效的抵押合同簽訂后,抵押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拒絕辦理抵押登記,導致債權人受到損失的,抵押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登記日期與抵押順序 律師應當合理地提示委托人,由于抵押登記部門的原因致使抵押物連續(xù)登記的,抵押物第一次登記的日期為抵押登記的日期,并以此確定抵押擔保債權的順序?! ?、補辦登記 訴訟期間,抵押物尚未辦理權屬證書的,律師可以建議或督促委托補辦登記并提交權屬證書,并依法向委托人闡述相關法律意義,即:在第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補辦或提交的,抵押擔保有效;未辦理抵押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6、房地產(chǎn)抵押登記 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和地上的房屋抵押的,應當遵守《擔保法》第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依照“地隨房抵,房隨地走”的原則辦理。 辦理房地產(chǎn)抵押登記的,應當向登記機關交驗下列文件: (1)抵押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 (2)抵押登記申請書; (3)抵押合同; (4)《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chǎn)權證》,共有房屋的,還必須提交《房屋共有權證》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書面證明; (5)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決議》和辦理抵押登記的《授權委托書》等文件和證明; (6)抵押房地產(chǎn)價值的《評估報告》或《抵押物折價協(xié)議書》; (7)登記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 ?、預購商品房抵押 預購商品房抵押,是購房人在支付首期規(guī)定的房價款后,由貸款銀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購房款項,商品房開發(fā)商將預購商品房所有權讓與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 ☆A購商品房抵押貸款的,商品房開發(fā)項目必須符合房地產(chǎn)轉讓條件,并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灶A購商品房抵押貸款的,購房人應提交生效的《預購房屋合同》?! 〉怯洐C關在預購商品房抵押合同上記載或以其他方式記載抵押事項?! ?、在建工程的抵押與登記 在建工程的抵押,是抵押人為取得貸款繼續(xù)建造在建工程,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基礎上,以下列資財或財產(chǎn)權利抵押: (1)以其依法獲準但尚未建造的房屋抵押; (2)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上投入的資產(chǎn)抵押,包括:原材料、固定資產(chǎn)或應收債權等資產(chǎn)和財產(chǎn)權利; (3)以正在建造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抵押,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的擔保?! ≡诮üこ桃呀?jīng)完工部分的抵押,其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9、在建工程的抵押登記應提交的文件 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合同應當附加以下文件和證明: (1)《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 (2)已經(jīng)交納了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交納了相當于抵押部分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 (3)已經(jīng)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 (4)有確定的施工進度和工程竣工日期; (5)存在已經(jīng)完成的工程量和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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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辦理變更土地登記時,應根據(jù)發(fā)生變更的不同情況,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當?shù)乜h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資料:(1)土地變更登記申請書;(2)單位、法定代表人證明,個人身份或者戶籍證明;(3)土地證書或他項權利證明書;(4)地上建筑物、附著物權屬證明;(5)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如委托辦理變更土地登記應提交土地登記委托書和委托人、委托代理人雙方的身份證明等。由于變更內容不同,要求提交的文件資料也不一樣。因此,除上述基本資料外,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還要根據(jù)具體情況,確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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