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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產權70年到期后咋辦?房子70年產權到期后還屬于自己嗎?

153****6010 | 2019-05-24 12:04:51

已有3個回答

  • 152****4613

    房子70年后的歸屬問題,的確是一個很大的問題。如果70年后,房子真的不再屬于你,租房的確要比買房子劃算。這樣說,并非故弄玄虛,是有一定道理的。房屋產權是物權之一種,按理說,這是一種永恒的權利,并不存在過期之說。問題是房子不像你的手表一樣,放在哪兒都行,它必須建在土地上。與土地比較起來,房子只是土地上的附著物。因此,70年后,房子下的土地使用權沒了,必然危及房子,不能排除失去房子的可能。
      這實在很有意思。一方面,法律宣布對公民私人合法財產進行絕對保護。比如說房子,它是公民**重要的個人財產之一。按理說,只要這個房子不倒,我對這個房子就有絕對的權利:占有、使用、支配、處置。但是,另一方面,法律又規(guī)定,土地是國有的,土地的**長使用期限是70年。70年后,哪怕這個房子非常結實,還是要面臨何去何從的問題。這里面顯然存在著矛盾。
      有專家認為,在我國可以采取三個方式來解決這一問題:第一,允許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可以由房屋業(yè)主聯(lián)名提出,補交土地出讓金,這個價格應該低于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價格,類似于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至于再次申請的期限,不應該超過30年。第二,國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對業(yè)主進行補償。第三,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
      我個人認為,這三種方式都有不盡人意之處。補交土地出讓金的辦法,實質上是加重購房的負擔。當下,用來做房地產開發(fā)的土地都是開發(fā)商從政府那里高價“拍”來的。消費者化高價不僅買下了房子,還包括房子下面的土地的使用權。70年后,房子好好的,又讓他們重新再買一次“土地使用權”。購房者反復掏錢,必有另一個主體反復受益,這種做法是不是太有失厚道?
      國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對業(yè)主進行補償和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本質上沒有什么太大的區(qū)別。這種方法,總讓人感覺難以實現(xiàn)。一個城市,除了公共建筑之外,全是個人建筑,這么大的規(guī)模,政府怎么收回?收回時,這些人將上哪兒去住,即使能辦到,工作量之大不亞于遷移一個城市,將對社會造成怎樣的沖擊?舉個例子說。我所在城市,居民房占大多數是80到90年代建的,其中居住的人口,少說也有上百萬。如果按這個辦法實行,10年間要讓這上百萬的人離開原來的家,重新找住所,社會怎么承受得了?再加上寫字樓什么的,政府又哪來這么多資金進行收回?
      總之,筆者對專家的建議是不敢茍同的。但是,房子七十年后怎么辦?這終究是一個問題,必須進行解決。依筆者之見,那就修改一下法律,去掉這個70年。規(guī)定房子下的土地使用權期限終于房子的使用壽命。也就是說,只要房子不倒,土地使用權就不會過期,當然土地仍是國家的。

    查看全文↓ 2019-05-24 12:05:36
  • 155****1524

    房屋所有權屬于個人產權,是私有財產權的一種,是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保護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條,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
    其年限是永久的。

    查看全文↓ 2019-05-24 12:05:28
  • 132****7307

    房屋產權是指房屋建筑產權的歸屬年限,包括:民用住宅建筑、商用建筑、工業(yè)用建筑。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權屬年限為70年;科技、文化、體育用地50年;工業(yè)用地、綜合或其他用地50年;商業(yè)、旅游、娛樂設施用地年限40年。我們一般說的商品房,指的就是產權為70年年限的房子。70年產權到期后有兩種解決方法:
    一、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當土地使用權屆滿后,小區(qū)的業(yè)主可以聯(lián)名向當地的國土資源局提出申請,申請自動續(xù)期,并按要求補交延期后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一般來說,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會按當時的1%-10%來征收。
    二、若是老舊房有類似拆遷的補償如果房子過于老舊或者變成了危房,且國家也要求收回土地或者地上的建筑物時,那么國家一般都會按相關的房屋征收法律法規(guī),對業(yè)主進行相應的經濟補償。也就是說,會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綜上所述,如果房屋產權到期了,交錢就可以續(xù)用。如果國家不讓繼續(xù)使用,房主們同樣可以獲得拆遷補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 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 工業(yè)用地五十年;
    (三) 教育、科技、文化、衛(wèi)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 商業(yè)、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吨腥A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一條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xù)期。需要續(xù)期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guī)定重新簽訂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

    查看全文↓ 2019-05-24 12:05:20

相關問題

  • 房子70年后的歸屬問題,的確是一個很大的問題。如果70年后,房子真的不再屬于你,租房的確要比買房子劃算。這樣說,并非故弄玄虛,是有一定道理的。房屋產權是物權之一種,按理說,這是一種永恒的權利,并不存在過期之說。問題是房子不像你的手表一樣,放在哪兒都行,它必須建在土地上。與土地比較起來,房子只是土地上的附著物。因此,70年后,房子下的土地使用權沒了,必然危及房子,不能排除失去房子的可能。  這實在很有意思。一方面,法律宣布對公民私人合法財產進行絕對保護。比如說房子,它是公民**重要的個人財產之一。按理說,只要這個房子不倒,我對這個房子就有絕對的權利:占有、使用、支配、處置。但是,另一方面,法律又規(guī)定,土地是國有的,土地的**長使用期限是70年。70年后,哪怕這個房子非常結實,還是要面臨何去何從的問題。這里面顯然存在著矛盾?! ∮袑<艺J為,在我國可以采取三個方式來解決這一問題:第一,允許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梢杂煞课輼I(yè)主聯(lián)名提出,補交土地出讓金,這個價格應該低于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價格,類似于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至于再次申請的期限,不應該超過30年。第二,國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對業(yè)主進行補償。第三,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  我個人認為,這三種方式都有不盡人意之處。補交土地出讓金的辦法,實質上是加重購房的負擔。當下,用來做房地產開發(fā)的土地都是開發(fā)商從政府那里高價“拍”來的。消費者化高價不僅買下了房子,還包括房子下面的土地的使用權。70年后,房子好好的,又讓他們重新再買一次“土地使用權”。購房者反復掏錢,必有另一個主體反復受益,這種做法是不是太有失厚道?  國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對業(yè)主進行補償和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本質上沒有什么太大的區(qū)別。這種方法,總讓人感覺難以實現(xiàn)。一個城市,除了公共建筑之外,全是個人建筑,這么大的規(guī)模,政府怎么收回?收回時,這些人將上哪兒去住,即使能辦到,工作量之大不亞于遷移一個城市,將對社會造成怎樣的沖擊?舉個例子說。我所在城市,居民房占大多數是80到90年代建的,其中居住的人口,少說也有上百萬。如果按這個辦法實行,10年間要讓這上百萬的人離開原來的家,重新找住所,社會怎么承受得了?再加上寫字樓什么的,政府又哪來這么多資金進行收回?  總之,筆者對專家的建議是不敢茍同的。但是,房子七十年后怎么辦?這終究是一個問題,必須進行解決。依筆者之見,那就修改一下法律,去掉這個70年。規(guī)定房子下的土地使用權期限終于房子的使用壽命。也就是說,只要房子不倒,土地使用權就不會過期,當然土地仍是國家的。望采納!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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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xù)期。(2)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xù)期,依照法律規(guī)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房子的所有權永久屬于個人,土地的所有權是屬于國家的,土地的使用權是國家有償,有限的出租給購房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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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子70年后的歸屬問題,的確是一個很大的問題。如果70年后,房子真的不再屬于你,租房的確要比買房子劃算。這樣說,并非故弄玄虛,是有一定道理的。房屋產權是物權之一種,按理說,這是一種永恒的權利,并不存在過期之說。問題是房子不像你的手表一樣,放在哪兒都行,它必須建在土地上。與土地比較起來,房子只是土地上的附著物。因此,70年后,房子下的土地使用權沒了,必然危及房子,不能排除失去房子的可能?! ∵@實在很有意思。一方面,法律宣布對公民私人合法財產進行絕對保護。比如說房子,它是公民**重要的個人財產之一。按理說,只要這個房子不倒,我對這個房子就有絕對的權利:占有、使用、支配、處置。但是,另一方面,法律又規(guī)定,土地是國有的,土地的**長使用期限是70年。70年后,哪怕這個房子非常結實,還是要面臨何去何從的問題。這里面顯然存在著矛盾?! ∮袑<艺J為,在我國可以采取三個方式來解決這一問題:第一,允許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梢杂煞课輼I(yè)主聯(lián)名提出,補交土地出讓金,這個價格應該低于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價格,類似于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至于再次申請的期限,不應該超過30年。第二,國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對業(yè)主進行補償。第三,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  我個人認為,這三種方式都有不盡人意之處。補交土地出讓金的辦法,實質上是加重購房的負擔。當下,用來做房地產開發(fā)的土地都是開發(fā)商從政府那里高價“拍”來的。消費者化高價不僅買下了房子,還包括房子下面的土地的使用權。70年后,房子好好的,又讓他們重新再買一次“土地使用權”。購房者反復掏錢,必有另一個主體反復受益,這種做法是不是太有失厚道?  國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對業(yè)主進行補償和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本質上沒有什么太大的區(qū)別。這種方法,總讓人感覺難以實現(xiàn)。一個城市,除了公共建筑之外,全是個人建筑,這么大的規(guī)模,政府怎么收回?收回時,這些人將上哪兒去住,即使能辦到,工作量之大不亞于遷移一個城市,將對社會造成怎樣的沖擊?舉個例子說。我所在城市,居民房占大多數是80到90年代建的,其中居住的人口,少說也有上百萬。如果按這個辦法實行,10年間要讓這上百萬的人離開原來的家,重新找住所,社會怎么承受得了?再加上寫字樓什么的,政府又哪來這么多資金進行收回?  總之,筆者對專家的建議是不敢茍同的。但是,房子七十年后怎么辦?這終究是一個問題,必須進行解決。依筆者之見,那就修改一下法律,去掉這個70年。規(guī)定房子下的土地使用權期限終于房子的使用壽命。也就是說,只要房子不倒,土地使用權就不會過期,當然土地仍是國家的。望采納!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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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子70年后的歸屬問題,的確是一個很大的問題。如果70年后,房子真的不再屬于你,租房的確要比買房子劃算。這樣說,并非故弄玄虛,是有一定道理的。房屋產權是物權之一種,按理說,這是一種永恒的權利,并不存在過期之說。問題是房子不像你的手表一樣,放在哪兒都行,它必須建在土地上。與土地比較起來,房子只是土地上的附著物。因此,70年后,房子下的土地使用權沒了,必然危及房子,不能排除失去房子的可能?! ∵@實在很有意思。一方面,法律宣布對公民私人合法財產進行絕對保護。比如說房子,它是公民**重要的個人財產之一。按理說,只要這個房子不倒,我對這個房子就有絕對的權利:占有、使用、支配、處置。但是,另一方面,法律又規(guī)定,土地是國有的,土地的**長使用期限是70年。70年后,哪怕這個房子非常結實,還是要面臨何去何從的問題。這里面顯然存在著矛盾?! ∮袑<艺J為,在我國可以采取三個方式來解決這一問題:第一,允許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梢杂煞课輼I(yè)主聯(lián)名提出,補交土地出讓金,這個價格應該低于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價格,類似于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至于再次申請的期限,不應該超過30年。第二,國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對業(yè)主進行補償。第三,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  我個人認為,這三種方式都有不盡人意之處。補交土地出讓金的辦法,實質上是加重購房的負擔。當下,用來做房地產開發(fā)的土地都是開發(fā)商從政府那里高價“拍”來的。消費者化高價不僅買下了房子,還包括房子下面的土地的使用權。70年后,房子好好的,又讓他們重新再買一次“土地使用權”。購房者反復掏錢,必有另一個主體反復受益,這種做法是不是太有失厚道?  國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對業(yè)主進行補償和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本質上沒有什么太大的區(qū)別。這種方法,總讓人感覺難以實現(xiàn)。一個城市,除了公共建筑之外,全是個人建筑,這么大的規(guī)模,政府怎么收回?收回時,這些人將上哪兒去住,即使能辦到,工作量之大不亞于遷移一個城市,將對社會造成怎樣的沖擊?舉個例子說。我所在城市,居民房占大多數是80到90年代建的,其中居住的人口,少說也有上百萬。如果按這個辦法實行,10年間要讓這上百萬的人離開原來的家,重新找住所,社會怎么承受得了?再加上寫字樓什么的,政府又哪來這么多資金進行收回?  總之,筆者對專家的建議是不敢茍同的。但是,房子七十年后怎么辦?這終究是一個問題,必須進行解決。依筆者之見,那就修改一下法律,去掉這個70年。規(guī)定房子下的土地使用權期限終于房子的使用壽命。也就是說,只要房子不倒,土地使用權就不會過期,當然土地仍是國家的。望采納!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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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子70年后的歸屬問題,的確是一個很大的問題。如果70年后,房子真的不再屬于你,租房的確要比買房子劃算。這樣說,并非故弄玄虛,是有一定道理的。房屋產權是物權之一種,按理說,這是一種永恒的權利,并不存在過期之說。問題是房子不像你的手表一樣,放在哪兒都行,它必須建在土地上。與土地比較起來,房子只是土地上的附著物。因此,70年后,房子下的土地使用權沒了,必然危及房子,不能排除失去房子的可能?! ∵@實在很有意思。一方面,法律宣布對公民私人合法財產進行絕對保護。比如說房子,它是公民**重要的個人財產之一。按理說,只要這個房子不倒,我對這個房子就有絕對的權利:占有、使用、支配、處置。但是,另一方面,法律又規(guī)定,土地是國有的,土地的**長使用期限是70年。70年后,哪怕這個房子非常結實,還是要面臨何去何從的問題。這里面顯然存在著矛盾。  有專家認為,在我國可以采取三個方式來解決這一問題:第一,允許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梢杂煞课輼I(yè)主聯(lián)名提出,補交土地出讓金,這個價格應該低于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價格,類似于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至于再次申請的期限,不應該超過30年。第二,國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對業(yè)主進行補償。第三,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 ∥覀€人認為,這三種方式都有不盡人意之處。補交土地出讓金的辦法,實質上是加重購房的負擔。當下,用來做房地產開發(fā)的土地都是開發(fā)商從政府那里高價“拍”來的。消費者化高價不僅買下了房子,還包括房子下面的土地的使用權。70年后,房子好好的,又讓他們重新再買一次“土地使用權”。購房者反復掏錢,必有另一個主體反復受益,這種做法是不是太有失厚道?  國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對業(yè)主進行補償和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本質上沒有什么太大的區(qū)別。這種方法,總讓人感覺難以實現(xiàn)。一個城市,除了公共建筑之外,全是個人建筑,這么大的規(guī)模,政府怎么收回?收回時,這些人將上哪兒去住,即使能辦到,工作量之大不亞于遷移一個城市,將對社會造成怎樣的沖擊?舉個例子說。我所在城市,居民房占大多數是80到90年代建的,其中居住的人口,少說也有上百萬。如果按這個辦法實行,10年間要讓這上百萬的人離開原來的家,重新找住所,社會怎么承受得了?再加上寫字樓什么的,政府又哪來這么多資金進行收回?  總之,筆者對專家的建議是不敢茍同的。但是,房子七十年后怎么辦?這終究是一個問題,必須進行解決。依筆者之見,那就修改一下法律,去掉這個70年。規(guī)定房子下的土地使用權期限終于房子的使用壽命。也就是說,只要房子不倒,土地使用權就不會過期,當然土地仍是國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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