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房合同是今天交房'但是他們說要延期到2個月屬違約合用條約'按現(xiàn)在買賣合同違約是怎樣計算'請專業(yè)人員給個答案和見議'謝謝
全部6個回答>??開發(fā)商違約延期交房違約金怎么算?怎么計算的呢?
148****0159 | 2019-07-03 15:5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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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4109
1、購房合同上會有明確約定。逾期交房違約金一般是按日計算的,開發(fā)商每逾期一日并產生一日的違約金,違約越久,違約金總數(shù)會越多。
查看全文↓ 2019-07-03 15:50:55
2、《**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guī)定:“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shù)額?!?根據(jù)以上規(guī)定,如果房產公司長時間逾期交房給購房者造成的損失高于合同約定的違約金,購房者可以請求人民法院適當予以增加,按實際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要求房產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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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7238
開發(fā)商延期交房違約金,根據(jù)你與開發(fā)商簽訂的合同約定來賠償。每天按房款的萬分之五賠償。是按照全部房款還是**房款約定不清楚。建議先協(xié)商解決。按照第十五條根據(jù)《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guī)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jīng)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沒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jīng)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fā)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第十六條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shù)額。第十七條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shù)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shù)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查看全文↓ 2019-07-03 15:50:50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
137****4627
1、明確一個前提:按日計算。公式:53萬×該利率÷360×天數(shù)×2或4。
查看全文↓ 2019-07-03 15:50:43
2、自08年10月16日起至09年1月30日止,你計算的逾期天數(shù)為105天。
3、當期利率是按銀行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4、重點在于天數(shù)。如果你的合同中描述是“延期半年內按當期利率的2倍支付違約金,半年之外按銀行當期利率的4倍支付違約金”,那么:
如果逾期交房時間少于半年,按當期利率的2倍支付違約金;如果逾期交房時間大于半年,超出半年的時間(即105天減除半年時間)按銀行當期利率的4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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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購房合同上會有明確約定。逾期交房違約金一般是按日計算的,開發(fā)商每逾期一日并產生一日的違約金,違約越久,違約金總數(shù)會越多。2、《**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guī)定:“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shù)額?!?根據(jù)以上規(guī)定,如果房產公司長時間逾期交房給購房者造成的損失高于合同約定的違約金,購房者可以請求人民法院適當予以增加,按實際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要求房產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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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延交房的違約金的計算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3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解釋》)第16條也明確了商品房買賣中違約金的補償性質: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shù) 如果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過低,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依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是可以向法院請求增加賠付額。
全部4個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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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依據(jù)該條規(guī)定,開發(fā)商逾期交房,購房者可以根據(jù)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約定向開發(fā)商追究其違約責任。若合同約定的違約金低于購房者因開發(fā)商逾期交房造成的實際損失,則當事人可以根據(jù)實際的損失請求裁判機關予以增加,若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過高,則開發(fā)商也可抗辯請求裁判機關予以減少?!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guī)定: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shù)額。也就是說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一般可以認定為 “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此時,由法官根據(jù)實際情況酌情減少違約金數(sh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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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fā)商未按合同時間交房,是需要支付違約金的,通常違約金的賠償金額及方式會在購房合同內體現(xiàn)。根據(jù)《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和買受人應當訂立書面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明確以下主要內容:(一)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狀況;(三)商品房的銷售方式(四)商品房價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五)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六)裝飾、設備標準承諾;(七)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和有關權益、責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產權歸屬;(九)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十)辦理產權登記有關事宜;(十一)解決爭議的方法(十二)違約責任;(十三)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第三十條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給買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不可抗力或者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應當及時告知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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