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70年后的歸屬問題,的確是一個很大的問題。如果70年后,房子真的不再屬于你,租房的確要比買房子劃算。這樣說,并非故弄玄虛,是有一定道理的。房屋產權是物權之一種,按理說,這是一種永恒的權利,并不存在過期之說。問題是房子不像你的手表一樣,放在哪兒都行,它必須建在土地上。與土地比較起來,房子只是土地上的附著物。因此,70年后,房子下的土地使用權沒了,必然危及房子,不能排除失去房子的可能。 這實在很有意思。一方面,法律宣布對公民私人合法財產進行絕對保護。比如說房子,它是公民**重要的個人財產之一。按理說,只要這個房子不倒,我對這個房子就有絕對的權利:占有、使用、支配、處置。但是,另一方面,法律又規(guī)定,土地是國有的,土地的**長使用期限是70年。70年后,哪怕這個房子非常結實,還是要面臨何去何從的問題。這里面顯然存在著矛盾。 有專家認為,在我國可以采取三個方式來解決這一問題:第一,允許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可以由房屋業(yè)主聯名提出,補交土地出讓金,這個價格應該低于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價格,類似于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至于再次申請的期限,不應該超過30年。第二,國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對業(yè)主進行補償。第三,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 我個人認為,這三種方式都有不盡人意之處。補交土地出讓金的辦法,實質上是加重購房的負擔。當下,用來做房地產開發(fā)的土地都是開發(fā)商從政府那里高價“拍”來的。消費者化高價不僅買下了房子,還包括房子下面的土地的使用權。70年后,房子好好的,又讓他們重新再買一次“土地使用權”。購房者反復掏錢,必有另一個主體反復受益,這種做法是不是太有失厚道? 國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對業(yè)主進行補償和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本質上沒有什么太大的區(qū)別。這種方法,總讓人感覺難以實現。一個城市,除了公共建筑之外,全是個人建筑,這么大的規(guī)模,政府怎么收回?收回時,這些人將上哪兒去住,即使能辦到,工作量之大不亞于遷移一個城市,將對社會造成怎樣的沖擊?舉個例子說。我所在城市,居民房占大多數是80到90年代建的,其中居住的人口,少說也有上百萬。如果按這個辦法實行,10年間要讓這上百萬的人離開原來的家,重新找住所,社會怎么承受得了?再加上寫字樓什么的,政府又哪來這么多資金進行收回?
全部3個回答>??請問一下商品房滿70年后怎么辦?
144****0871 | 2019-07-22 22:34:15
已有5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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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2932
不過。根據項目的立項不同、50年和70年,一旦有房屋業(yè)主不愿意繳納、40年、國家補償”的情況,補交土地出讓金。
查看全文↓ 2019-07-22 22:35:11
深圳的國際商業(yè)大廈就是國內個續(xù)約土地使用權的案例,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xù)期的。畢竟房屋的價值隨著時間的推移會減少,為此、旅游。有些人悲觀地認為,有20年、娛樂用地產權為40年。房屋所有權也就自然消失,將自動續(xù)期,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產由國家無償收回,類似于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這不太可能成為一種普遍的方式,在同一棟樓內,但土地是國家的,土地使用權國家無償收回。
該項目由于歷史遺留問題,延長土地使用年期,土地上的房屋該怎么處理,都通過補交土地出讓金,只要房子不塌。
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區(qū)別就在于,有業(yè)內分析。另外,但對于地上房產,這房子就一直是產權人的:房屋所有權(即房產權)是的,到期房地產,補繳地價數額為公告基準地價的35%,比較常見的是40年,根據法律規(guī)定沒有批準續(xù)期的(即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但70年土地使用權到期后仍可能會出現“房隨地走,沒有期限限制,也令眾多商住項目看到了續(xù)期的重要依據,雖然土地產權歸國家,這個價格應該低于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價格,只要房產沒有完全毀損滅失就能一直享有,商業(yè)。
但再次申請土地使用需要補繳多少土地出讓金。根據《物權法》百四十九條規(guī)定?這一系列的問題暫時還沒有明確的政策能夠回答,能否繳得起,業(yè)主需繼續(xù)使用該土地的。
早的20年產權部分早已到期??梢杂煞课輼I(yè)主聯名提出,根據收回時的殘余價值給予相應補償。續(xù)期價格或將按照當時樓面毛地指導價格雖然住宅產權期滿后可自動續(xù)期;而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土地使用者提出續(xù)期申請。還有一種情況是,并按約定年期一次性支付,“房產證里是沒有期限登記欄的”,在不改變用途的情況下,按有償使用土地的原則。
也就是說房子的所有權是的:像住宅用地產權為70年,租用國家土地的周期也不同。按照該《規(guī)定》我國的房屋制度,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的,國際商業(yè)大廈產權到期的房源、國內續(xù)期先例已出 真相是……政府對于產權到期商住樓的處理也為住宅項目提供了借鑒。
二,應該以什么樣的標準補繳,而這也是人們會擔心產權到期后的根源所在,政府出臺的《深圳到期房產續(xù)期若干規(guī)定》指出,房屋產權是個人的,擁有房屋產權的業(yè)主是否愿意繳,在剩余年期(國家規(guī)定的長使用年期減去已使用年期)范圍內約定年期的,工業(yè),土地和土地上面的房屋是具有不同的所有權的,土地的價值則剛好相反、50年這四種年限不一的房產證、科教文衛(wèi)體綜合類用地產權為50年,完成了續(xù)期、30年 -
155****0101
新的物權法已經生效。該法明確了公私財產的平等受保護權。
查看全文↓ 2019-07-22 22:35:02
我國規(guī)定住宅用地的**高年限70年。商業(yè)用地40年(有特殊50年限)。綜合用地50年。
現已明確,屆滿自動續(xù)期。續(xù)費按當時的1%-10%來增收(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需要屆滿期前一年申請續(xù)費。《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和《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有相關規(guī)定內容。補的費用不會超過5位數。
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xù)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xù)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經批準準予續(xù)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guī)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xù)期或者雖申請續(xù)期但依照前款規(guī)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第一百四十九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xù)期。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xù)期,依照法律規(guī)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
《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怎么理解?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guī)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xù)期。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xù)使用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xù)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續(xù)期的,應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guī)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
133****5746
不是,70年后房子還是自己的,土地是國家的。
查看全文↓ 2019-07-22 22:34:54
70年產權是經過多方論證過的。指房屋建筑產權的歸屬年限,包括:民用住宅建筑、商用建筑、工業(yè)用建筑。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權屬年限為70年。
相關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guī)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xù)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xù)期,依照法律規(guī)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 -
135****3690
到期了如果房子還在的話,房子依舊是你的,只是要補交土地稅。
查看全文↓ 2019-07-22 22:34:46
房產產權期限是指房子所占的土地的使用權,而不是房子所有權本身。國家規(guī)定,城鎮(zhèn)建設用地為國家所有,個人和企業(yè)可以有償使用和交易使用權。住宅的使用權限是70年,從該地取得日算起。購房者只要有合法的產權證,房子就是私人財產,不屬于國家。只要房子還在,個人就擁有該房子的所有權。
《城市房地產管理》中的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年限屆滿,如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xù)使用,應當至遲與屆滿前一年申請續(xù)期。除根據社會公眾利益收回該土地,應當予以批準。續(xù)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guī)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
145****7760
70年產權是什么意思?
查看全文↓ 2019-07-22 22:34:36
所謂的70年產權指的是指所購買的房屋,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而作為地上物的房屋本身,按照物權法應該是永久屬于購房者自己的。由于房屋不能脫離土地,單獨存在,因此我們平時就說房屋使用權年限是70年。
“土地使用權”與“房屋產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房屋使用權是永久的,但土地使用權不同。
1、房屋所有權是指房屋所有人獨占性地支配其所有房屋的權利,也就是說你可以選擇自己居住或者把它賣掉,可以任意處置。房屋所有權沒有期限限制,只要房子不損毀,你就能一直擁有,這屬于個人私有財產。
2、土地使用權則是國家向組織、機構及個人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利,顧名思義,你只有使用的權利,不屬于你所有,所有權歸國家和集體。一般來說,商品房腳下的土地,**高使用權限為70年。我們所說的房子70年產權,說的就是土地使用權限。
商品房70年后怎么辦?
根據目前的法律規(guī)定,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權如果是到期后,住宅用地是可以自動續(xù)期。
1、我國《物權法》第149條對房屋產權到期后的情況有規(guī)定:
(1)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限的時間屆滿的,可以自動續(xù)期;若當土地使用權已經屆滿后沒有申請續(xù)期,那么,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產由國家無償收回。由于,房屋不能脫離土地,單獨存在,因此房屋所有權也就自然消失。
(2)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zhí)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不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
2、《城市房地產管理》中的第21條也有規(guī)定:
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年限屆滿后,如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xù)使用,可以在期限屆滿前一年申請續(xù)期。除根據社會公眾利益收回該土地的外,其他續(xù)期申請應當予以批準。續(xù)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guī)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3、通過總結,我們可以知道,房屋在70年產權到期后,有兩種情況:
(1)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這種情況的話可以由房屋業(yè)主聯名來向當地的國土資源局提出申請,補交土地出讓金。目前,國家尚未出臺關于出讓土地續(xù)期的實施細則,更沒有對出讓房屋土地使用權續(xù)期出讓金收取標準作出規(guī)定。當然一般而言,續(xù)期費用不會太高,這個價格應該低于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價格,類似于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
(2)如果是根據規(guī)劃需要,國家需要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那么業(yè)主也可以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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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的所有權是永遠屬于您的,但是房屋所占有的土地是國家的。在您購買房屋的時候,房屋的開發(fā)商通過法律途徑取得了國有土地70年的使用權,從開發(fā)商拿到土地進行開發(fā)的時候,這70年的國土使用期限已經開始在計算時間了。當70年的國土使用期限到期后,有兩種情況:1、若是政府不想收回這塊土地或無正當理由收回這塊土地,那么您只需按照當時的土地價格繳納土地出讓金即可重新獲得土地的一段使用時間即可,這個費用不會太貴,因為平攤到您房屋上的國土面積一般只有10來平米(具體面積請翻看您的國土證)2、若是政府想收回您房屋所占有的這塊土地,那么賠償這塊土地上您的房屋就行了。一般會異地為您重建的,所以您完全不用擔心這個70年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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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房屋制度,土地和土地上面的房屋是具有不同的所有權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區(qū)別就在于:房屋所有權(即房產權)是的,沒有期限限制,只要房產沒有完全毀損滅失就能一直享有,“房產證里是沒有期限登記欄的”;而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比較常見的是40年、50年和70年。也就是說房子的所有權是的,只要房子不塌,這房子就一直是產權人的,但土地是國家的。根據項目的立項不同,租用國家土地的周期也不同:像住宅用地產權為70年,工業(yè)、科教文衛(wèi)體綜合類用地產權為50年,商業(yè)、旅游、娛樂用地產權為40年。根據《物權法》百四十九條規(guī)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的,將自動續(xù)期。可以由房屋業(yè)主聯名提出,補交土地出讓金,這個價格應該低于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價格,類似于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另外,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xù)期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產由國家無償收回。房屋所有權也就自然消失。還有一種情況是,土地使用者提出續(xù)期申請,根據法律規(guī)定沒有批準續(xù)期的(即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國家無償收回,但對于地上房產,根據收回時的殘余價值給予相應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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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后,國家有權收回土地移作他用,但必須對商品房進行補償。當然房主也可以通過補交土地出讓金,繼續(xù)享有土地使用權。根據《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xù)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xù)期,依照法律規(guī)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而所謂的商品房產權年限70年并不是房屋所有權年限,而是房屋所在國有土地的使用年限。因此商品房到期后,國家有權收回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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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是從何而來的呢?上海研究房地產政策的有關專家解釋說:(70年)這個規(guī)定的依據當時并沒有解釋,出來后大家也都接受,基本沒有人問過這個問題,中國的這個規(guī)定可能主要考慮的是,房子一般在70年之后基本上價值就會折舊到零。房子70后的歸屬問題,的確是一個很大的問題。如果70年后,房子真的不再屬于你,租房的確要比買房子劃算。這樣說,并非故弄玄虛,是有一定道理的。房屋產權是物權之一種,按理說,這是一種永恒的權利,并不存在過期之說。問題是房子不像你的手表一樣,放在哪兒都行,它必須建在土地上。與土地比較起來,房子只是土地上的附著物。因此,70年后,房子下的土地使用權沒了,必然危及房子,不能排除失去房子的可能。這實在很有意思。一方面,法律宣布對公民私人合法財產進行絕對保護。比如說房子,它是公民**重要的個人財產之一。按理說,只要這個房子不倒,公民對這個房子就有絕對的權利:占有、使用、支配、處置。但是,另一方面,法律又規(guī)定,土地是國有的,土地的**長使用期限是70年。70年后,哪怕這個房子非常結實,還是要面臨何去何從的問題。這里面顯然存在著矛盾。有專家認為,在我國可以采取三個方式來解決這一問題:第一,允許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梢杂煞课輼I(yè)主聯名提出,補交土地出讓金,這個價格應該低于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價格,類似于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至于再次申請的期限,不應該超過30年。第二,國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對業(yè)主進行補償。第三,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但這三種方式都有不盡人意之處。補交土地出讓金的辦法,實質上是加重購房的負擔。當下,用來做房地產開發(fā)的土地都是開發(fā)商從政府那里高價“拍”來的。消費者化高價不僅買下了房子,還包括房子下面的土地的使用權。70年后,房子好好的,又讓他們重新再買一次“土地使用權”。購房者反復掏錢,必有另一個主體反復受益,這種做法是不是太有失厚道?國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對業(yè)主進行補償和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本質上沒有什么太大的區(qū)別。這種方法,總讓人感覺難以實現。一個城市,除了公共建筑之外,全是個人建筑,這么大的規(guī)模,政府怎么收回?收回時,這些人將上哪兒去住,即使能辦到,工作量之大不亞于遷移一個城市,將對社會造成怎樣的沖擊?舉個例子說:有一個城市,居民房大多數是80到90年代建的,其中居住的人口,少說也有上百萬。如果按這個辦法實行,10年間要讓這上百萬的人離開原來的家,重新找住所,社會怎么承受得了?再加上寫字樓什么的,政府又哪來這么多資金進行收回?房子七十年后怎么辦?這終究是一個問題,必須進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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