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我們幼兒園報名時候是要求3代直系之一在產證上“共同共有”的。反正有個小朋友家報名,爸爸是占1%份額,產證上其他人都不是小朋友的三代直系。這個情況好像當場不讓報,要去請示上級的。
全部3個回答>??回遷房能進行幼升小嗎?有什么作用嗎?
155****9167 | 2019-09-17 13:5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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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1426
回遷房就是發(fā)展商征收土地時,賠給回遷戶的房子;商品房就是由發(fā)展商自己出售的房子。每一個樓盤基本都有回遷房,一般回遷房的售價都普遍低于商品房的售價。回遷房與商品房一樣,都有房產證,有房產證的回遷房是可以上市交易的。沒房產證的,回遷戶手持的是購房合同,無法上市交易。
查看全文↓ 2019-09-17 13:56:29
購買手續(xù):
購買回遷房與購買商品房的手續(xù)是一樣的。
1、憑拆遷證明和身份證簽訂購房合同并結算房款.
2、按合同規(guī)定交房款并取回發(fā)票.
3、憑拆遷證和購房合同等到房產交易中心大廳辦理房產證手續(xù).
4、視房屋面積大小減免部分或全部契稅.
5、憑房產證和契證到國土資源局辦理土地證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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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2939
回遷房在辦理了房屋產權證書后可進行買賣,購買未取得產權證書的回遷房則可能面臨極大的風險,回遷手續(xù)更名并不能取代房屋產權證書。在這里須注意的事項包括要求賣方提供回遷協(xié)議及其身份證明,并對回遷房的真實性進行核實,同時要注意確定該房屋之上是否有共有人,是否設定抵押權。另外須查明該房是屬于危改回遷,還是屬于商品房回遷。如果該回遷房所占用土地是劃撥用地,在辦理回遷房的產權過戶手續(xù)時,將由買受人補交土地出讓金。在和賣房簽定合同的時候可以訂立附期限的合同,以產權過戶為合同生效條件及付款條件,也可以與賣方協(xié)商將購房款辦理提存公證,在該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并辦理過戶手續(xù)后,由公證處向出賣方支付房屋價款,**后,要買方要注意讓買方將戶口遷走,否則,買方的戶口遷不進來。
查看全文↓ 2019-09-17 13:5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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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2731
您朋友**好與出賣方協(xié)商將房屋價款辦理公證提存手續(xù),在該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并辦理過戶手續(xù)后,由公證處向出賣方支付房屋價款,以避免您的風險;
查看全文↓ 2019-09-17 13:56:20
此外應要求出賣方提供真實、有效的回遷協(xié)議和其身份證明,并隨回遷房的來源進行核實,是屬于危改回遷,還是屬于商品房回遷。
如果該回遷房所占用土地是劃撥用地,在辦理回遷房的產權過戶手續(xù)時,將由買受人補交土地出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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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遷房缺點,首先你要看是從本地的什么地段回遷的,市區(qū)的會好點,大部分回遷房都是周圍農村的,所以人口素質低了點,物業(yè)各方面也不是很好,主要缺點是,回遷房很大一部分都是在出租,甚至有亂到車庫里都住人的情況,也就是說居住人群比較雜亂至于產權質量方面沒什么問題了,因小區(qū)而議,如果說小區(qū)管理蠻好,居住人群比較固定,那回遷房就相當劃算,畢竟比開發(fā)的商品房要便宜好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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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你改底單,房本下來就是人家名字,否則必然是二手房。所謂20%指的是個稅,不是對房屋總價征收,而是對前后交易差價征收,由于差價難以核算,所以還有另外一種方式就是交易總價的1%。中央**近有新政策說打算把1%取消掉,所以才有所謂20%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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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體上來說,車位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能辦出產權證的,另一種是不能辦出產權證的。所以在大家購買車位的時候一定要擦亮眼睛了解清楚,你簽署的是《機動車位購置協(xié)議》,還是《車位租賃協(xié)議》或《使用權轉讓協(xié)議》。 常見的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也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已經列入公攤面積的車位。只要列入了公攤,從法律上來說就屬于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因為是全體業(yè)主共有。因此該類車位不可以購買產權但可以租賃。另一種是人防車位。 人防車位不同于其它車位,有著其特殊性。因為人防車位所占的面積屬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屬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根據有關規(guī)定,國防資產屬于國家所有。此外,建設部相關條例已明確規(guī)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計入公用建筑面積。因此,人防車位既不屬于開發(fā)商,也不屬于全體業(yè)主共有,該類車位也不可以購買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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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guī)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yè)建設。所以,小產權房的轉讓目前無法得到法律的認可,但因各種原因小產權房漸成規(guī)模已成為不爭的事實。我國城鎮(zhèn)化進程仍在快速推進,且正在進行新一輪的土地確權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第28條賦予了法院法律文書導致物權變動的效力,所以法院如何處理離婚糾紛中小產權房的分割問題不容忽視。 雖然案例中的夫妻并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權,但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第21條規(guī)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xié)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為避免當事人的權益處于不確定的狀態(tài),應當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判決由一方當事人使用,并由使用的一方給予另一方適當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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