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認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行政法律調(diào)整,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比較適宜。理由如下: 1.從屬性上看,此類協(xié)議主要具有行政性,屬于行政管理方式的一種。在上世紀八十年代以前,我國國有土地實行的是行政劃撥供地制度。之后,政府供應土地方式由原來無償劃撥向有償協(xié)議出讓轉(zhuǎn)變。但這一轉(zhuǎn)變并沒有改變政府供地的行政性。一是屬性由來上,按照土地管理法、房地產(chǎn)管理法、《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zhuǎn)讓暫行條例》相關規(guī)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較之劃撥除是否繳納出讓金、使用權限和期限不同外,其目的仍為實現(xiàn)土地資源使用管理,高效配置有限土地資源,具有強烈的行政管理色彩。二是行為性質(zhì)上,根據(jù)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對作為有限自然資源開發(fā)利用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行為屬于行政許可;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從協(xié)商民主和便于履行出發(fā),采取了協(xié)議的方式,實際上屬于行政許可的轉(zhuǎn)換形式。三是法律規(guī)范上,除上述法律行政法規(guī)外,湖南等省的行政程序規(guī)定,也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列為行政協(xié)議,如《湖南省行政程序規(guī)定》第九十三條規(guī)定行政合同主要適用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事項;新修改的行政訴訟法在列舉兩類行政協(xié)議的同時,附加了“等外等”的規(guī)定,意圖也是想通過法院內(nèi)部調(diào)整的方式將上述合同明確為行政協(xié)議。四是同類情況上,同為國有自然資源的礦藏的探礦權采礦權協(xié)議就屬于行政協(xié)議。如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探礦權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規(guī)定,
全部3個回答>??土地出讓合同是民事合同嗎?應該怎么辦呢?
149****7878 | 2019-09-25 10: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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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6273
目前,無論在理論界還是在實務界,對該合同的性質(zhì)并未形成一致意見。通說主要有四種觀點,即民事合同、行政合同、雙重性質(zhì)的合同和經(jīng)濟法合同。下面將對四種通說進行簡要的介紹。
查看全文↓ 2019-09-25 10:30:49
(一)民事合同
認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民事合同,主要理由如下:
1.原則:《條例》第十一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按照平等、自愿、有償?shù)脑瓌t,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平等、自愿、有償?shù)脑瓌t是民事合同的基本原則。這表明出讓合同雙方應是平等民事主體的關系,而國家在進行土地使用權出讓行為時,其法律地位只是一個特殊的民事主體。
2.主體: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出讓合同法律關系中,只是代表國家作為土地所有人,并不是以土地管理者的身份出現(xiàn)。
3.目的:簽訂出讓合同的**根本的目的是在土地所有權上設定用益物權,使其作為一種特殊的商品進行流通,從而實現(xiàn)土地資源配置的優(yōu)化和土地效益**大化。
4.法律責任:《條例》第十四條,土地使用者應當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六十日內(nèi),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讓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由此可知,受讓方也享有平等的解除權,并可以要求出讓方給付違約賠償,這是民事合同的顯著特征。 -
133****0333
關于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性質(zhì)問題,在理論界一直存在爭論。主要有三種觀點:即行政合同說、民事合同說和行政民事雙重性質(zhì)合同說。不過在司法實務界,自從2005年**高人民法院發(fā)布《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之后,實務操作層面已趨于統(tǒng)一——因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產(chǎn)生的糾紛,人民法院皆作為民事案件加以審理,即在司法領域已經(jīng)肯定了土地出讓合同的民事性質(zhì)。雖然**高人民法院2005年的《司法解釋》沒有直接說明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民事合同還是行政合同,但從整體內(nèi)容看,該《司法解釋》單列“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一節(jié),內(nèi)容涉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效力、價款、合同的變更及解除等,顯然,該《司法解釋》有關法律適用的解釋性規(guī)定,適用于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換句話說,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受民事法律規(guī)范的調(diào)整。因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的履行等產(chǎn)生糾紛,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查看全文↓ 2019-09-25 10:30:45
但在司法實踐中,還有一點容易產(chǎn)生爭議,即作為土地出讓方的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因受讓方閑置土地超過一定期限而對其征收土地閑置費或者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對因此產(chǎn)生的爭議,是提起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有人認為,作為平等的民事主體,一方當事人無權對合同相對方施以行政處罰,征收土地閑置費和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是行政機關依據(jù)行政職權,對行政相對人(也是合同相對人)的一種行政處罰措施,因此而產(chǎn)生的爭議,應當通過行政訴訟程序解決。這一點,也是一些學者主張土地出讓合同具有民事和行政雙重性質(zhì)的主要理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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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0386
對于土地出讓合同的性質(zhì),我國法律界認識不一。就理論界而言,民法學者認為其屬于民事合同,行政法學者認為其屬于行政合同。在審判實踐中,以前法院將土地出讓合同大多作為民事案件來受理,依據(jù)是**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試行)》,該規(guī)定將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規(guī)定為第五個民事案由,屬于房地產(chǎn)開發(fā)經(jīng)營合同糾紛。
查看全文↓ 2019-09-25 10:30:41
但是,**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1月關于規(guī)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中,把行政合同列為行政行為之一。依據(jù)該通知,土地出讓合同糾紛的案由應當定為土地行政合同糾紛,應該屬于行政訴訟范圍了。
因此,現(xiàn)如今的土地出讓合同屬于典型的行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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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8911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屬于典型的行政合同。在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形成的是行政法律關系。行政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一樣,是法律關系的一種具體形式,行政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的區(qū)別在于,行政法律關系是指受法律規(guī)范調(diào)控的因行使行政權而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從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來看,在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過程中,行使的都是行政權力。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明確規(guī)定,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jiān)督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設置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jù)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確定
查看全文↓ 2019-09-25 10:30:34
⑦。由此可見,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就是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jiān)督工作,這是行政職責,不是民事權利。進行土地出讓,是行使土地管理權的一種具體形式,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也是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一項行政職責。從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相對人來說,在簽訂和履行合同中,都是行政相對人。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他是行政許可的申請人;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他是國家土地行政管理的相對人。雙方通過合同形成的是行政法律關系。 -
131****2686
《土使用權讓合同》屬于典型行政合同合同雙事形行政律關系行政律關系民事律關系律關系種具體形式行政律關系民事律關系區(qū)別于行政律關系指受律規(guī)范調(diào)控行使行政權形權利義務關系簽訂《土使用權讓合同》土行政主管部門看合同簽訂履行程行使都行政權力 我《土管理》第八條明確規(guī)定務院土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負責全土管理監(jiān)督工作縣級民政府土行政主管部門設置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民政府根據(jù)務院關規(guī)定確定⑦由見務院土行政主管部門縣級民政府土行政主管部門職責負責全土管理監(jiān)督工作行政職責民事權利進行土讓行使土管理權種具體形式簽訂《土使用權讓合同》市、縣土行政主管部門項行政職責簽訂《土使用權讓合同》相說簽訂履行合同都行政相簽訂合同程行政許申請;合同履行程家土行政管理相雙通合同形行政律關
查看全文↓ 2019-09-25 10: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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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似乎沒有描述清楚您的問題,一般來說合同的內(nèi)容包括:①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址。②標的。③數(shù)量。④質(zhì)量。⑤價款和報酬。⑥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⑦違約責任。⑧解決爭議的方法。關于“土地出讓”,一般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購買國有土地使用權,按照《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guī)定》(國土資源部令第11號)的解釋,土地公開出讓方式包括招標、拍賣和掛牌。如果您提的問題不是這個的話,建議再明確一下自己的問題,可追問,也可另開問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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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jīng)濟利益。因此,土地儲備中心出讓的土地使用權,承受人需要支付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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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確認按一般的民事合同糾紛審理出讓合同糾紛的處理原則。涉及到具體的合同解除,原因不一,但依法可以要求退還土地出讓金,也可以要求國土局承擔占用此資金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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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批準土地使用權有專門的法律規(guī)定需要執(zhí)行,談不上用什么協(xi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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