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確認按一般的民事合同糾紛審理出讓合同糾紛的處理原則。涉及到具體的合同解除,原因不一,但依法可以要求退還土地出讓金,也可以要求國土局承擔占用此資金的利息;
全部4個回答>??如何 解除土地出讓合同?土地出讓合同解除 契稅不予退還嗎?
156****9975 | 2019-11-15 08:5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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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0903
**高法《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確認按一般的民事合同糾紛審理出讓合同糾紛的處理原則。涉及到具體的合同解除,原因不一,但依法可以要求退還土地出讓金,也可以要求國土局承擔占用此資金的利息;
查看全文↓ 2019-11-15 08:5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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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2465
土地出讓合同契稅按成交價格的3%繳納。
查看全文↓ 2019-11-15 08:59:03
在我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按成交價格的3%繳納。對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應支付的土地出讓金應征收契稅,不得因減免出讓金減免契稅。 -
156****7643
不是的。據(jù)財稅【2006】186號《關于房產(chǎn)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第二條之規(guī)定“ 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查看全文↓ 2019-11-15 08:58:59
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 -
137****2925
一、契稅繳納義務的發(fā)生時間
查看全文↓ 2019-11-15 08:58:55
契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是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
二、契稅繳納義務的期限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fā)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契稅征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
三、契稅繳納義務的地點
契稅在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機關繳納。
四、契稅繳納業(yè)務的管理
納稅人辦理納稅事宜后,征收機關應向納稅人開具契稅完稅憑證。納稅人持契稅完稅憑證和其他規(guī)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門、房產(chǎn)管理部門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xù)。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chǎn)管理部門應向契稅征收機關提供有關資料,并協(xié)助契稅征收機關依法征收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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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事求是的說,不存在出讓,只有政府有權利安排土地利用,有權利批準土地使用,而且是下級政府服從上級政府,土地使用權的取得都是按照審批程序依法審查,我們一般把執(zhí)行這個程序的結果稱為批準(當然不符合規(guī)定除外),非得美其名曰說出讓名不副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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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性質,以前法院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大多作為民事案件來受理,應該屬于行政訴訟范圍了,依據(jù)是**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試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的案由應當定為土地行政合同糾紛。但是,該規(guī)定將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規(guī)定為第五個民事案由,屬于房地產(chǎn)開發(fā)經(jīng)營合同糾紛,民法學者認為其屬于民事合同。依據(jù)該通知,把行政合同列為行政行為之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屬于典型的行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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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性質,以前法院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大多作為民事案件來受理,應該屬于行政訴訟范圍了,依據(jù)是**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試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的案由應當定為土地行政合同糾紛。但是,該規(guī)定將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規(guī)定為第五個民事案由,屬于房地產(chǎn)開發(fā)經(jīng)營合同糾紛,民法學者認為其屬于民事合同。依據(jù)該通知,把行政合同列為行政行為之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屬于典型的行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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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務中,合同糾紛是一種非常常見的糾紛。出現(xiàn)合同糾紛的情形要么為一方拒絕履行合同或是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要么是合同雙方對合同的履行發(fā)生了分歧,沒有達成一致意見。那么遇見這種情況,大家應該怎么處理呢。根據(jù)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愿意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jù)仲裁協(xié)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jù)仲裁協(xié)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xié)議或者仲裁協(xié)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上述規(guī)定,大家可以發(fā)現(xiàn),合同糾紛的處理一共有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四種方式,大家可以根據(jù)自己的實際情況以及合同的約定選擇更加適合自己的方式進行處理。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八條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jù)仲裁協(xié)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jù)仲裁協(xié)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xié)議或者仲裁協(xié)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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