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城市市區(qū)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郊的土地,除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因此我國企業(yè)及個人所擁有的是土地使用權,而非所有權,都是取得使用權,應作為無形資產入賬, 而無形資產不計提折舊,只是攤銷無形資產的價值。
全部3個回答>??土地使用權是資產嗎?誰有什么建議呢?
154****7769 | 2019-09-25 13: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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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7713
在我國,土地屬國家所有,不得非法買賣。在日常經濟生活中,通常所說的土地,實際上指的是土地使用權,而非土地所有權,并且,土地的使用權一般是有時間限制的。
查看全文↓ 2019-09-25 13:05:27
按照企業(yè)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企業(yè)購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讓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尚未開發(fā)或建造自用項目前,作為無形資產核算,并按照規(guī)定期限分期攤銷,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開發(fā)商品房時,應將土地使用權的帳面價值全部轉入開發(fā)成本;企業(yè)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項目時,將土地使用權的帳面價值全部轉入在建工程成本,待工程完工后,一并轉入“固定資產——房屋及建筑物”。
因此,一般而言,土地使用權在建造房屋及建筑物前,記入“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并按期攤銷;在建造房屋及建筑物時,將“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的帳面價值轉入在建工程;在房屋及建筑物完工后,土地使用權成本隨房屋及建筑物工程成本,一同轉入“固定資產——房屋及建筑物”,不單獨作為“固定資產——土地”、或者無形資產核算。
另外,在原來有過國有企業(yè)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將土地確認為“固定資產——土地”的情況,但這種做法早已經被廢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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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7019
土地使用權屬于無形資產。
查看全文↓ 2019-09-25 13:05:22
廣義上土地使用權是外延比較大的概念,這里的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狹義上土地使用權指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yè),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
土地使用權獲取方式主要有出讓、劃撥、轉讓三種方式。
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劃撥、出讓、出租、入股等。有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和繼承。劃撥土地使用權在補辦出讓手續(xù)、補繳或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后,才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權利。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可分為農用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農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種植業(yè)、林業(yè)、畜牧業(yè)、漁業(yè)生產的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和鄉(xiāng)(鎮(zhèn))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yè)建設用地的使用權。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農用地使用權通過發(fā)包方與承包方訂立承包合同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通過土地使用者申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取得。 -
144****9400
無形資產,是指企業(yè)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tài)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
查看全文↓ 2019-09-25 13:05:18
資產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符合無形資產定義中的可辨認性標準:
1、能夠從企業(yè)中分離或者劃分出來,并能夠單獨或者與相關合同、資產或負債一起,用于出售、轉移、授予許可、租賃或者交換。
2、源自合同性權利或其他法定權利,無論這些權利是否可以從企業(yè)或其他權利和義務中轉移或者分離。
無形資產主要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特許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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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商鋪的土地使用權期限是40年,商住綜合的是5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出讓**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1. 居住用地七十年;2. 工業(yè)用地五十年;3. 科技、文化、衛(wèi)生、體育用地五十年;4. 商業(yè)、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5. 綜合或者其他商鋪用地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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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資產中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攤銷。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但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guī)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guī)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通常情況下有關法律規(guī)定或者合同約定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即是其使用壽命,因此企業(yè)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應按所簽訂合同約定的年限進行攤銷,允許在企業(yè)所得稅前進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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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劃撥性質的土地是國家無償讓與使用的,多針對公益事業(yè)或國防外交需要,基于土地使用的無償性,沒有支付土地出讓金之前,是不能抵押的。2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依照本法規(guī)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第五十一條 設定房地產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依法拍賣該房地產后,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后,抵押權人方可優(yōu)先受償。3 如上述規(guī)定,如果抵押,要支付土地出讓金方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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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對土地使用權正確地進行界定確認,分別在“固定資產—土地”和“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中單獨核算。界定確認的標準:一是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時間,看是在實施現(xiàn)行會計制度之前或之后;二是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代價,看取得土地使用權是有償?shù)幕蚴菬o償?shù)摹>唧w操作如下: 不論實施現(xiàn)行會計制度前后,凡是屬于行政無償劃撥給事業(yè)單位的土地使用權,一律納入固定資產核算,記入“固定資產—土地”科目;事業(yè)單位在現(xiàn)行會計制度實施之前購得的土地使用權,應當作為固定資產核算,記入“固定資產—土地”科目;事業(yè)單位在現(xiàn)行會計制度實施之后,因征地而支付的補償費,雖然作為固定資產核算,但是不能單獨作為土地價值入賬,應當計入與土地有關的房屋、建筑物等附著物的價值內,記入“固定資產—房屋建筑物”科目。 事業(yè)單位在現(xiàn)行會計制度實施之后購得的土地使用權,應當作為無形資產核算,記入“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科目,進行無形資產核算時將取得時所發(fā)生的一切支出,作為土地使用權成本;事業(yè)單位在現(xiàn)行會計制度實施之后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出讓金要作為無形資產進行核算,記入“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科目;單位原先通過行政劃撥方式獲得的土地使用權,沒有入賬核算,在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按照規(guī)定補繳的土地出讓金作為無形資產入賬,記入“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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