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初始登記的房地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自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生效之日 起三十日內申請辦理轉移登記: 1、買賣; 2、贈與; 3、交換; 4、繼承; 5、共有房地產的分割; 6、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強制性轉移; 7、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作出的其他強制性轉移。
哪些情況下, 需要辦理房地產轉移登記?
154****9933 | 2012-12-19 10: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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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3721
其實經初始登記的房地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自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辦理轉移登記:
查看全文↓ 2012-12-19 10:42:23
1、買賣;
2、贈與;
3、交換;
4、繼承;
5、共有房地產的分割;
6、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強制性轉移;
7、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作出的其他強制性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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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房產變更的時候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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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司法部與建設部聯(lián)合下發(fā)的《關于房地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lián)合通知》,以及省、市的有關規(guī)定:一、繼承房產,應當持公證機關出具的繼承權公證書、房屋所有權證、契證等資料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地產權屬轉移登記手續(xù)。二、遺囑人為處理房產而設立的遺囑,應當辦理公證。遺囑人死亡后,遺產受益人須持公證機關出具的“遺囑公證書”和“遺囑繼承權公證書”或“接受遺囑公證書”以及《房屋所有權證》、《契證》等資料,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地產權屬轉移登記手續(xù)。三、接受贈與房產的受贈人,應持房產所有人的“贈與公證書”和本人“接受贈與公證書”,或持雙方共同辦理的“贈與合同公證書”,以及《房屋所有權證》、《契證》等資料,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權屬轉移登記手續(xù)。四、有關房地產所有權轉移的涉外和涉港、澳、臺的法律行為,必須辦理公證,然后由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地產登記等行為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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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產使用用途改變的;(2)權利人姓名或名稱發(fā)生變化的; (3)房地產坐落名稱或房地產名稱發(fā)生變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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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產贈與、繼承; (2)房地產轉讓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境外組織或個人的,轉讓、抵押合同應當經深圳市公證機關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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