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算,子女成年后再買房屬于二套房;二、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買房 五大風險不可不知:1.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買房要全款;由于銀行規(guī)定“貸款對象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而未成年子女是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所以不能以貸款的方式買房,這也就意味著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買房要全款,這樣無疑增加了家庭的經濟負擔。2.父母不能隨意處置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根據規(guī)定,在子女未滿18周歲之前,父母不能隨意處理其名下的房產,比如抵押、出售等行為。即使父母做生意缺錢,也不得對房屋進行抵押貸款。除非是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比如未成年子女的教育、醫(yī)療需要大額消費等。3.離婚時無權分割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夫妻離婚時往往會因為財產分割而鬧到法院。但是,如果是夫妻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子,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在離婚析產時也沒有任何權利對這個房子的產權進行分割,因為在法律上來講該房產不屬于夫妻任何一方的財產,只能由獲得孩子撫養(yǎng)權的一方暫代管理。4.子女成年后再買房屬于二套房;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買房,并將房產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那么如果說等到子女成年后再買房時,會按照二套房的標準來執(zhí)行。這樣的話買房的要求就會比較高,比如提高**比例,貸款利率較高、所要交的稅費也會較高等。此外,房產政策也是隨時在變的,誰也不知道十幾年之后的買房政策是怎么樣的。5.即使子女不孝,父母也無權收回房產;父母以未成年子女的名義買房被視為贈與行為,未成年子女就成了房產的合法所有權人。即使子女成年后不孝,父母也無權收回房產,**終只能通過法律手段來讓子女履行贍養(yǎng)義務。
全部3個回答>在未成年與父母共有一套房子,
152****4815 | 2014-04-11 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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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7272
你辦理獨立戶口再買房可以算1套的,
查看全文↓ 2014-04-12 21:57:53 -
133****5544
不能以房產證為準
查看全文↓ 2014-04-11 20:2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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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抵押有效。規(guī)定中的“同意”、“提出異議”應以當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為前提。因此,未成年人與父母共有的房屋在設定抵押時,不能適用這一規(guī)定。以房地產作抵押也是對房地產的一種處分,按我國《民法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除為被監(jiān)護人的利益外,監(jiān)護人不得處理被監(jiān)護人的財產。如果未成年人的法定監(jiān)護人違反這一規(guī)定,擅自處分了未成年人的房產,應當對此承擔民事責任。由于產生糾紛以后,當事人往往會把本應由監(jiān)護人承擔的民事責任變成行政機關的責任。因而,一些城市的做法是:在以未成年人的房產設定抵押時,要求其監(jiān)護人說明理由,即確實是為未成年人的利益而設定抵押,并要求對該事項進行公證后,方予辦理。但是這一做法也引起社會的一些反響,有人認為登記機關是從“管房”變成了“管人”。實際上,登記機關根本無意也不愿“管人”,只是由于在目前相關的立法尚不完善、加之一些當事人誠信程度較差的情況下,登記機關不敢輕信監(jiān)護人的保證。所以這一問題**終又牽涉到了登記機關應承擔哪些責任的問題,要徹底予以解決,還是要通過立法。我國臺灣地區(qū)的《土地登記規(guī)則》規(guī)定:“法定代理人處分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所有之土地,申請登記時,應于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確為其利益處分并簽名或蓋章”。登記機關對此并沒有調查其真實性的責任。**高人民法院前述司法解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了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中享有的份額設定抵押的,抵押有效。然而,如果抵押的房屋是住宅,在日后一旦行使抵押權時會有很多問題。但抵押雙方當事人如愿意將按份共有的房產中成年人的份額設定抵押,登記機關也可以按規(guī)定予以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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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限購:對已擁有1套住房的本市行政區(qū)域內戶籍居民家庭,能夠提供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1年以上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或社會保障納稅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五城區(qū)內限購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對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戶籍居民家庭,擁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無法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暫停在五城區(qū)內向其出售住房。根據上述規(guī)定,現你家庭成為員中子女未成年,系同一家庭成為員,你名下的房產轉至你孩子名下,你仍不能再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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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未成年人的房產設定抵押時,要求其監(jiān)護人說明理由,即確實是為未成年人的利益而設定抵押,并要求對該事項進行公證后,方予辦理。但是這一做法也引起社會的一些反響,有人認為登記機關是從“管房”變成了“管人”。實際上,登記機關根本無意也不愿“管人”,只是由于在目前相關的立法尚不完善、加之一些當事人誠信程度較差的情況下,登記機關不敢輕信監(jiān)護人的保證。所以這一問題**終又牽涉到了登記機關應承擔哪些責任的問題,要徹底予以解決,還是要通過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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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處:1.減輕未成年子女將來生活的負擔,為其生活添置必要財產。2.萬一將來開征遺產稅,可規(guī)避稅收。3.可有效逃避債務。4.可減少離婚財產糾紛,保障子女的利益,直接將房產過戶到未成年子女名下。弊:1、過早擁有屬于自己的房產,不利于子女的奮斗;2、父母離異,誰擁有子女的監(jiān)護權就擁有了相對較多的房產份額,容易引起不必要的糾紛;3、如果子女名下已有房產,再次購買屬二套房,相應的**和利率均會上調;4、我國民法規(guī)定:“監(jiān)護人應當履行監(jiān)護職責,保護被監(jiān)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jiān)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jiān)護人的財產。”房產證加上未成年子女的名字,不利于房產的轉讓、抵押和擔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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