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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讓契稅多少錢

144****6536 | 2018-07-07 21:26:41

已有3個回答

  • 137****9859

    以下是契稅,土地出讓金是開發(fā)商拍地價格
    1.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契稅。
    2. 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稅率征收契稅。
    3. 既不屬于家庭唯一住房,也不屬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契稅稅率為3%。
    另:1999年8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個人購買普通住房可選擇適用2%的契稅稅率;2008年12月22日至2010年9月30日購買的普通住房可選擇適用1%的契稅稅率

    查看全文↓ 2018-07-07 22:20:33
  • 158****7274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三)稅稅率為3-5%。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guī)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確定,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收費依據及標準:
    土地抵押額在200萬元(含200萬元,下同)以下:1000元/宗;
    土地抵押額在200—500萬元之間:2000元/宗;
    土地抵押額在500—1000萬元之間:3000元/宗;
    土地抵押額在1000—3000萬元之間:4000元/宗;
    土地抵押額在3000萬元以上:不超過7000元/宗;
    抵押雙方不變,同一宗地再次或多次抵押按上述標準25%收取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依該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即終止。由于土地使用權是一種有期限的他物權,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結果并不導致所有權的喪失。因而,使用期屆限滿,土地使用者理應將土地使用權返還給土地所有者,這是土地國家所有權的**終體現(xiàn),也是土地有償、有期限使用原則的具體反映。為了平衡土地使用權人和土地使用者利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從以下兩個方面對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法律后果作了規(guī)定:
    續(xù)期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后的續(xù)期
    (1)續(xù)期申請的提出
    (2)續(xù)期申請的審批
    (3)續(xù)期的性質
    收回
    (1)土地使用權有國家無償收回
    (2)國家在無償收回起土地使用權的同時,無償取得該土地上的建筑、其它附著物品
    土地使用權出讓與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區(qū)別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公民或法人;出讓是指將所有權的部分權能(占有、使用、收益)與所有權相分離而作為獨立的財產權;土地使用權轉讓則是土地使用權在公民或法人之間的轉移。轉讓有出售、交換、贈與、繼承等方式。
    按照土地用途不同使用期限也不相同。
    **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居住用地七十年;
    工業(yè)用地五十年;
    教育、科技、文化、衛(wèi)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商業(yè)、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土地使用期限為土地使用權證上的土地使用期限減去該土地已經使用的年限,剩下的年限就是可以使用的年限,到期后可以申請續(xù)期。
    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查看全文↓ 2018-07-07 22:20:27
  • 134****2706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第三條 契稅稅率為3-5%。
    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guī)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確定,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24號)第四條規(guī)定,契稅的計稅依據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br/>不同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契稅計稅依據應區(qū)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進一步明確了不同情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契稅計稅價格問題。
    1、以協(xié)議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成交價格。成交價格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征地管理費、市政建設配套費等承受者應支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及其他經濟利益。
    “市政建設配套費”是指規(guī)劃、建設等部門收取的用地配套費、城市道路、橋涵、公共交通設施等市政公用設施工程配套費、城市環(huán)境衛(wèi)生和園林綠化費、城市排水工程建設費、消防設施建設費、人防設施易地建設費、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城市商業(yè)網點建設費和城市教育網點建設費等,同時還包括公共電力建設配套費、城市自來水建設使用費、供熱工程建設費、管道燃氣設施安裝費等,也就是通常所稱的"大配套費用".
    沒有成交價格或者成交價格明顯偏低的,征收機關可依次按下列兩種方式確定:
    (1)評估價格:由政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根據相同地段、同類房地產進行綜合評定,并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的價格。
    (2)土地基準地價:在沒有評估價格的情況下,參照縣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準地價,計算契稅計稅價格。具體計算方法為:以總征用面積而非出讓面積與單位基準地價相乘,得出契稅計稅價格。因為總征用面積含部分預留道路面積,如果所征用土地緊靠道路,其相同出讓面積的正常價值通常高于非靠道路的情形。
    2、以競價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一般”應確定為競價的成交價格,土地出讓金、市政建設配套費以及各種補償費用應包括在內。對競價方式,有三點須特別引起注意:
    一是征收機關在確認計稅依據時應根據拍賣成交確認書所列示的成交價款所包括的具體項目具體分析。如有的拍賣成交確認書是整體打包拍賣,成交價格中包含政府所有應收的費用,而有的則僅包括國土部門收取的費用,沒有包括城市規(guī)劃部門和建設監(jiān)管部門收取的費用,如市政建設配套費等。競價的計稅依據主要是: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等+市政建設配套費+其他經營服務性費用(主要包括拍賣傭金、土地評估費、土地測繪技術服務費、公告費、服務費等費用)。
    二是如何正確理解“一般”的含義。大凡競價出讓,首先需要對該宗土地使用權參照當地基準地價結合系數修正等進行技術性評估,然后再行拍賣,起拍價是在評估價格的基礎上,正常拍賣價不會低于評估價,因此確定為競價的成交價格。但是對于比較偏遠鄉(xiāng)鎮(zhèn)、村原零星國有土地使用權另行處置,如果采用公開競價的方式進行處理,有時競價可能遠低于基準地價,甚至低于協(xié)議出讓的價格。這時如果也采用競價的成交價計稅,顯然有違稅收的公平原則,(如上述按協(xié)議出讓方式則按不低于基準地價計稅)因此不能按照競價的成交價計稅,應按照評估價或基準地價計稅。
    三是對于以其他公開競價方式,如采取摘牌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契稅計稅價格一般應為拍賣價格(也要看具體拍賣成交確認書的金額項目構成,進行適當調整)加土地承受者支付原土地使用權單位或土地實際使用者的費用,再另加其他相關經營服務性費用。
    (二)國有、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
    契稅計稅依據為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以及由承受方實際支付的超出合同的全部價款,包括承受者應支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1、通常情況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稅計稅價格。實際工作中按照合同成交價、評估價、土地剩余使用年限的攤余基準地價孰高原則確定。
    2、拍賣價格明顯偏低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的計稅價格。如法院拍賣債務人的土地使用權以及銀行處理到期債權抵押的土地使用權等情況,由于強勢一方的介入,加之拍賣操作不夠規(guī)范,其拍賣價格通常大大低于正常的市場價格,大大低于基準地價。在這種情況下,契稅的計稅依據就不能按照財稅[2004]134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中“競價的‘一般’應確定為競價成交價格”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而應根據“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并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征收機關采用正常的市場價格、評估價格、土地剩余使用年限的攤余基準地價核定征收。
    3、沒有成交價格或成交價格明顯偏低而又沒有評估價格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其計稅價格應按不低于土地剩余使用年限的攤余基準地價計稅。目前,稅收征收機關尚沒有建立委托評估機制,不可能做到對每一筆具體業(yè)務進行委托評估,況且委托評估的費用怎樣解決也沒有明確規(guī)定,實行委托評估不現(xiàn)實。而土地使用權具有一定的使用年限,其價值隨使用年限的減少逐漸降低,在這種情況下應按所轉讓土地剩余使用年限的攤余基準地價計稅。
    (三)先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又改為出讓的計稅依據
    先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經批準改為出讓方式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應依法繳納契稅,其計稅依據為應補繳的土地出讓金和其他出讓費用,也就是本次辦理土地使用權手續(xù),應向國土資源部門所交納的所有費用之和。其他出讓費用包括土地管理費、土地登記費等。
    (四)以其他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權
    1、土地使用權交換。契稅計稅價格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價格的差額,由多交付貨幣、實物或者無形資產、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契稅。當然也適用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并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征收機關采用評估價格、基準地價或者正常的市場價格核定征收的規(guī)定。
    2、土地使用權贈與和視同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情形?!吨腥A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規(guī)定,以土地權屬作價投資、入股;以土地權屬抵債;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權屬;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視同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屬轉移,應按照規(guī)定依法繳納契稅。征收機關采用查賬征收征收,或者采用合同價格,或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的市場價格、評估價格或基準地價、土地剩余使用年限的攤余基準地價等方式確定契稅計稅價格核定征收。

    查看全文↓ 2018-07-07 22:20:20

相關問題

  • " 房地產稅立法穩(wěn)步推進,相關的調研工作則先行展開。中國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顧問、全國人大預算工委法案室原主任俞光遠近日在接受媒體采訪時透露,房地產稅立法小組去年已成立,當前正在各地進行調研,為立法做準備。5月14日,如是金融研究院高級研究員楊芹芹對《證券日報》表示,考慮到房地產稅關系到千家萬戶的切身利益,而且涉及面廣,地區(qū)差異大,所以征收細則制定難度較大,進行充分的立法調研十分有必要。這有助于認清現(xiàn)實情況,清除立法障礙。中國財政預算績效專委會副主任委員張依群對《證券日報》表示,房地產稅立法一直是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也是關乎各方利益的難點問題。從大的環(huán)境來看,在當前國際環(huán)境的不確定性和國內大規(guī)模減稅降費的背景下,出臺房地產稅的整體條件還不具備。因此,房地產稅還處于調研準備的過程當中。今年《政府工作報告》表示,要健全地方稅體系,穩(wěn)步推進房地產稅立法。3月9日,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烏日圖在全國兩會會上表示,房地產稅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會同財政部組織起草,目前,相關部門正在完善法律草案、重要問題的論證等方面的工作,待條件成熟時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4月9日,國務院發(fā)布關于落實《政府工作報告》重點工作部門分工的意見,要求各部門一把手要親自抓、負總責,對照分工逐項制定落實方案,于4月15日前報國務院。其中,穩(wěn)步推進房地產稅立法由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配合做好工作?!胺康禺a稅立法工作的推進還需一定時間進行相關論證”,諸葛找房數據研究中心研究員姜國君對《證券日報》表示。張依群表示,房地產稅立法的難點一方面是在理論上如何處理房與地的關系問題,特別是在我國城鎮(zhèn)土地國有的根本制度框架下,收繳70年土地出讓收入后的房與地的相關稅收關系如何界定;另一方面是在實際操作上,征收房地產稅必然帶來政府與居民家庭之間的收入再分配問題,如何平衡是保證房地產稅能否達到征收效果的關鍵。“房地產稅立法遲遲未能落地,主要是因為房地產稅牽涉主體較多,需要協(xié)調推動,在立法過程中存在納稅主體、稅基、產權、重復征稅、稅源統(tǒng)計、細則制定等難題待解?!睏钋矍壅f。例如,在產權方面,除了商品房外還有大量房改房、央產房、小產權房、經濟適用房等,多種形式的住房并存。這其中商品房產權明晰、價格市場化,而其他類型的房屋普遍存在程度不同的產權模糊等問題,未來房產稅的征收標準很難確定。蘇寧金融研究院高級研究員付一夫對《證券日報》表示,針對市場上福利房、小產權房等特殊性質的房產要如何制定稅收標準,城鄉(xiāng)是否同步推進,要如何借鑒國外經驗等一系列問題,都是亟待解決的,這并非只依靠某個或某幾個部門的力量即可達成,因此需要“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配合做好工作”。付一夫認為,對于屬于地方稅種的房地產稅,地方政府有相當大的自主權,其中也包括稅率的確定。在制度設計初期,房地產稅稅率應該不會太高;同時,稅率高低與征稅基數評估高低是存在一定內在邏輯關系,通常情況下都是稅基越高、稅率越低,反之亦然。所以在確定房地產稅稅率時,在因地制宜的基礎上,也可以參考這一規(guī)律。楊芹芹表示,上海和重慶試點均采用超額累進稅率,未來房地產稅稅率大概率會采用超額累進的形式,整體稅率不會太高,各地會存有差異,也可能是給地方政府設定一個合理的參考區(qū)間,由地方政府根據當地房價和調控目標自行決定?!爸劣谠O定居住面積免除額,是完全有必要而且應該設定的。”付一夫說,應將居民住宅免稅面積適當放寬,可以避免進一步增加那些持有自住房群體的稅負。據姜國君介紹,目前上海、重慶已先行試點征收房產稅,上海按人均居住面積界定繳納門檻,重慶則是對高檔住房以及外地人購買的第二套住房進行征收。圖片來源:攝圖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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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國家稅務總局官網4月28日發(fā)布了關于優(yōu)化房地產交易辦稅方式的通知,并從發(fā)布之日起實施。北京青年報從稅務部門了解到,該通知提到未來將穩(wěn)步推行“網上預核”“一窗受理”“業(yè)務聯(lián)辦”,優(yōu)化房地產交易稅收環(huán)境,提升辦稅效率,同時房地產交易有望由房地產管理部門代征契稅,實現(xiàn)讓群眾少跑路。根據通知要求,稅務部門要創(chuàng)造條件,為納稅人提供多種辦稅渠道,解決現(xiàn)場辦稅擁堵等問題。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充分發(fā)揮互聯(lián)網優(yōu)勢,依托電子稅務局各類辦稅渠道,探索建立網上辦稅平臺,實施網上預核。納稅人可通過網上提交相關資料,稅務部門事先對資料是否齊全等情況進行核實后,通知納稅人到辦稅服務大廳辦理相關涉稅業(yè)務,以減少現(xiàn)場排隊等候時間。已實現(xiàn)全流程網上辦稅的地區(qū),納稅人還可直接選擇網上繳稅。同時稅務部門將深化部門合作,推行一窗受理。為解決納稅人在不同部門之間往返跑路及重復提交資料問題,稅務部門要與相關部門積極配合,推動設置房地產交易、辦稅、登記綜合窗口,統(tǒng)一受理各部門業(yè)務事項所需資料,相同資料不得重復提交。為解決辦事環(huán)節(jié)多、時間長等問題,稅務部門提出要加強與相關部門協(xié)作,在共享涉稅信息的基礎上,整合服務流程,推動實施業(yè)務聯(lián)辦。納稅人提交相關材料后,受理部門將資料信息錄入系統(tǒng),并通過共享平臺傳遞給其他部門,由各部門并行辦理相關事宜,稅務部門將契稅完稅情況傳遞給不動產登記部門,方便其為當事人辦理不動產登記。有條件的地區(qū),可與相關部門共同探索開發(fā)面向納稅人的網上聯(lián)辦應用程序,進一步提升房地產交易辦稅的服務水平。此外,稅務部門明確,為進一步減少辦事環(huán)節(jié),提升契稅征管效率,各地在大力推行網上預核、一窗受理、業(yè)務聯(lián)辦的基礎上,確有必要的,可根據有利于稅收管理和方便納稅的要求,依法委托房地產管理部門代征契稅。圖片來源:攝圖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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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出讓金:是指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規(guī)定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指土地出讓的交易總額)。或土地使用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續(xù)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的續(xù)期土地出讓價款,或原通過行政劃撥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按規(guī)定補交的土地出讓價款。計算方法:一、有實際成交價的,且不低于所在級別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按成交價不低于40%的標準計算出讓金,若成交價低于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則依照全部地價40%計算。二、發(fā)生轉讓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時,按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三、通過以上方式計算的土地出讓金數額,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有異議的,由受讓人委托有資質的土地估價機構進行評估,按評估價的40%計算土地出讓金。四、劃撥土地使用權成本價格占土地價格的**高比例不得高于60%,在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計算出讓金時,必須將成本價格換算成市場土地價格,再按不低于40%的標準計算土地出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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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出讓契稅是指不動產(土地、房屋)產權發(fā)生轉移變動時,就當事人所訂契約按產價的一定比例向新業(yè)主(產權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稅收。契稅除與其他稅收有相同的性質和作用外,還具有其自身的特征:(1)征收契稅的宗旨是為了保障不動產所有人的合法權益。通過征稅,契稅征收機關便以政府名義發(fā)給契證,作為合法的產權憑證,政府即承擔保證產權的責任。因此,契稅又帶有規(guī)費性質,這是契稅不同于其他稅收的主要特點。(2)納稅人是產權承受人。當發(fā)生房屋買賣、典當、贈與或交換行為時,按轉移變動的價值,對產權承受人課征一次性契稅。(3)契稅采用比例稅率,即在房屋產權發(fā)生轉移變動行為時,對納稅人依一定比例的稅率課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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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出讓金是國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時所收取的土地權益,以劃撥方式獲取的土地使用權發(fā)生轉讓、抵押等市場行為必須補辦出讓手續(xù),交納出讓金,方可辦理土地登記,其出讓金數額計算方法如下:一、有實際成交價的,且不低于所在級別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按成交價不低于40%的標準計算出讓金,若成交價低于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則依照標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二、發(fā)生轉讓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時,按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 三、通過以上方式計算的土地出讓金數額,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有異議的,由受讓人委托有資質的土地估價機構進行評估,按評估價的40%計算土地出讓金。 四、劃撥土地使用權成本價格占土地價格的**高比例不得高于60%,在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計算出讓金時,必須將成本價格換算成市場土地價格,再按不低于40%的標準計算土地出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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