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撥用地的使用年限是永久的(即終止日期為批準供地的本級政府認為應該依法收回時止)。是行政分配土地使用權的一種形式。通常針對國家重點扶持項目,行政機構,國有企事業(yè)單位用地等。劃撥土地在使用性質發(fā)生變化了以后,需要有劃撥轉出讓的程序或者直接被國家依法收回,所以不會再出現(xiàn)樓上所說的國有資產流失情況。
全部3個回答>劃撥土地的年限是多少年的?
148****3106 | 2018-12-02 17:5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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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撥用地的使用年限是永久的(即終止日期為批準供地的本級政府認為應該依法收回時止)。是行政分配土地使用權的一種形式。通常針對國家重點扶持項目,行政機構,國有企事業(yè)單位用地等。劃撥土地在使用性質發(fā)生變化了以后,需要有劃撥轉出讓的程序或者直接被國家依法收回,所以不會再出現(xiàn)樓上所說的國有資產流失情況。
查看全文↓ 2018-12-02 17:55:10 -
148****3569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查看全文↓ 2018-12-02 17:54:5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改革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開發(fā)、利用、經營土地,加強土地管理,促進城市建設和經濟發(fā)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按照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原則,實行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制度,但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除外。 前款所稱城鎮(zhèn)國有土地是指市、縣城、建制鎮(zhèn)、工礦區(qū)范圍內屬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簡稱土地)。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yè)、其他組織和個人,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開發(fā)、利用、經營。
第四條 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五條 土地使用者開發(fā)、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并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對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七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及有關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登記,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登記文件可以公開查閱。
第二章 土地使用權出讓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出讓合同。
第九條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由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
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guī)劃和建設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方案,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的批準權限報經批準后,由土地管理部門實施。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按照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出讓方)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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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二章 土地使用權出讓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出讓合同。 第九條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由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 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guī)劃和建設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方案,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的批準權限報經批準后,由土地管理部門實施。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按照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出讓方)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查看全文↓ 2018-12-02 17:54:52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yè)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wèi)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yè)、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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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3條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依照本法規(guī)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彪m然該條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性表述,但現(xiàn)有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尚無對某種劃撥用地設定使用期限的例外規(guī)定。即,只要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目前均無使用期限的限制性規(guī)定。這樣的制度安排與我國土地產權制度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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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撥土地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這并不表示可以無限期、無條件使用土地。政府根據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這時,原土地使用隨之終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章第八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guī)劃和建設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方案,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的批準權限報經批準后,由土地管理部門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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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二章 土地使用權出讓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出讓合同。 第九條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由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 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guī)劃和建設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方案,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的批準權限報經批準后,由土地管理部門實施。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按照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出讓方)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yè)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wèi)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yè)、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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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土地使用權一般70年。選房時,我會特別關注剩余年限,以免影響居住和投資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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