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說。當=個人離婚時。小產權房看你是婚前買的房。還是婚后買的房?;榍百I的房那是婚前財產由男方自己擁有。婚后買的房=人可以平分。
全部4個回答>離婚時小產權房如何分割?小產權房,是夫妻共同的財產,離婚時怎么分割
137****7168 | 2019-07-25 06:0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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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4011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查看全文↓ 2019-07-25 06:07:56
(二)》第21條規(guī)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xié)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jù)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钡@一規(guī)定是建立在爭議房屋有國家合法產權基礎上的,而小產權房屋不可能取得商品房的產權,法院不會將其作為商品房進行分割,但可以對房屋本身具有的財產權益進行分割。因為購買時不是按照有商品房產權的房屋價格購買的,所以分割時也不能按照有商品房產權房價格來對待。不過,房屋畢竟有一個增值因素,雙方對爭議小產權房屋的市場價可以進行議價,議價不成時還可以進行重置價評估,使用房屋的一方應給對方適當補償。 -
139****5097
小產權房在夫妻離婚時如何分割:
查看全文↓ 2019-07-25 06:07:51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商處理”,也就是說,夫妻離婚小產權房分割,雙方應在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為婦女掙的少,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協(xié)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jù)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shù)脑瓌t。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xié)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笔侵敢婪ǚ指罘蚱挢敭a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后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由一方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損害賠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
135****9770
本文主要是對司法實踐中小產權房合同效力問題、小產權房抵押問題、離婚時小產權房處理問題等主要情形進行分類及法院對這幾種情形處理的裁判觀點進行歸納總結,幫助大家更加清晰地了解法院在審理小產權房糾紛案件中的裁判規(guī)則。
查看全文↓ 2019-07-25 06:07:46
一、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效力問題
1、本集體組織成員之間買賣小產權房一般認定合同有效
法律規(guī)定:
(1)《憲法》第10條規(guī)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qū)的土地,除由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國辦發(fā)(1999)39號)第二條規(guī)定:加強對農民集體土地的轉讓管理,嚴禁非法占用農民集體土地進行房地產開發(fā);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出租用于非農業(yè)建設;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fā)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
(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執(zhí)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國辦發(fā)(2007)71號)規(guī)定,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鎮(zhèn)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
解讀:
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可以看出,我國法律明文規(guī)定農村住宅即所謂的小產權房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并禁止向城市居民出售,但并沒有禁止小產權房在同一集體組織成員之間流轉、買賣,根據(jù)私法原理,法無禁止即可為,我國法律法規(guī)并沒有禁止本集體成員之間的小產權房進行買賣,因此,只要同一集體成員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簽訂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時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一般認定該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有效。
2、本集體與他集體組織成員之間買賣小產權房一般認定合同無效
案例索引
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3)贛中民一終字第264號
案情簡介:
原告鐘某系崇義縣城XX鎮(zhèn)XX村XX角村民小組(現(xiàn)更改為崇義縣XX鎮(zhèn)XX新村)村民,被告殷某為崇義縣XX鄉(xiāng)XX村XX組村民。2010年2月14日,原告與被告雙方簽訂一份《房屋買賣協(xié)議》,約定原告將坐落在崇義縣XX鎮(zhèn)XX新村XX號小公路邊新建的磚混結構第三層房屋及柴棚間賣給被告,因該《協(xié)議》約定由原告負責辦理國有土地所有權房產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等,被告因未取得二證所以未把購房余款付清給原告。被告所購房經裝修整理后已居住至今。后雙方發(fā)生爭議,訴至法院。
裁判要旨:
(一審法院)農村集體土地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權利,與享有者特定身份相聯(lián)系,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權取得或變相取得。原、被告之間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協(xié)議》的買賣標的物不僅是房屋,其中還包括相應的集體土地宅基地的使用權。原、被告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協(xié)議》違反我國有關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應認定為無效協(xié)議。(二審法院)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是農村特定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村居民。上訴人殷某的戶籍雖屬農村戶口,但其是崇義縣XX鄉(xiāng)XX村XX組的村民,并非崇義縣XX鎮(zhèn)XX新村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其不具有使用XX鎮(zhèn)XX新村宅基地的資格,而雙方所簽房屋買賣協(xié)議是一種集體土地上房屋買賣,該房屋買賣行為也未取得XX鎮(zhèn)XX新村的同意,故上訴人殷某與被上訴人鐘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協(xié)議無效。
同類案例:
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4)贛中民一終字第254號;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4)西桃民初字第1018號。
3、集體組織成員與城鎮(zhèn)居民之間買賣小產權房一般認定合同無效
案例索引
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5)洪民三終字第91號
案情簡介:
2002年,南昌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區(qū)工委、管委會決定對下羅村XX自然村實施拆遷。原告汪某的自建農房屬于拆遷范圍。2002年1月16日,下羅村委會與汪某簽訂一份《下羅XX自然村農房拆遷補償協(xié)議》,該《協(xié)議》對拆遷補償事宜進行了約定。2003年9月底,原告汪某獲得下羅村委會拆遷安置房一套,即下羅新村X區(qū)XX號。2005年7月1日,原告汪某(作為甲方)與被告黃某(作為乙方,為城鎮(zhèn)居民)簽訂了一份《協(xié)議書》,約定由乙方認購甲方所有的位于下羅新村X區(qū)XX號拆遷安置房一套。后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返還上述小產權房。
裁判要旨:

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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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行法律及政策的精神禁止農村小產權房基于買賣、互易等法律行為發(fā)生物權變動,其基本的價值取向在于貫徹和落實嚴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以保護耕地。而在離婚糾紛中,對于共有財產的分割,并不會產生市場流通的后果,所以對于涉案房屋應當按照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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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xié)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xié)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jù)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guī)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房產分割原則:1、男女平等原則對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都有平等的所有權及處理權。表現(xiàn)為: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xié)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2、保護婦女、子女權益原則在離婚財產分割中,應做出傾向于婦女權益保護的裁決。另外,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應對直接撫養(yǎng)小孩的一方進行傾斜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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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婚姻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xié)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jù)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guī)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故上述房產現(xiàn)在不能分割。一般婚后贈與屬于夫妻贈與,除非特殊約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xié)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jù)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guī)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故上述房產現(xiàn)在不能分割。但可以處分使用權。如果不是小產權房,婚后父母以子女一方名義買房,可以認定是對自己子女的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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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實問題譚某(男)和牛某(女)是大學同學,大學時候就開始談戀愛了,畢業(yè)后不久便辦理了結婚登記,結婚后,兩人購買了一套商品房用于居住。三年后,由于生活瑣事兩人開始產生爭執(zhí),之后爭吵越來越激烈,終于在幾次深談后,兩人決定離婚。兩人對于各自名下的財產如何分割沒有意見。但對于房子該如何分割,兩人均沒有了主意。那么對于該房屋,法律是如何規(guī)定的呢?律師解答我國《婚姻法》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分割房屋的關鍵是看雙方是否主張房屋的所有權。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的,可以通過競價的方式來確定由誰取得;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法條鏈接《**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xié)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秶叶悇湛偩株P于離婚后房屋權屬變化是否征收契稅的批復》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對離婚后房屋權屬變化是否征收契稅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xiàn)批復如下:根據(jù)我國婚姻法的規(guī)定,夫妻共有房屋屬共同共有財產。因夫妻財產分割而將原共有房屋產權歸屬一方,是房產共有權的變動而不是現(xiàn)行契稅政策規(guī)定征稅的房屋產權轉移行為。因此,對離婚后原共有房屋產權的歸屬人不征收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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