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認購書性質由于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并未明確界定商品房認購書的性質,目前大致有三種觀點:一是認購書是一種意向書;二是認購書本身即為正式的買賣合同;三是認購書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預約合同。張付杰律師認為,商品房認購書具備了一般買賣合同的基本要素,旨在先行約明部分合同條款,固定雙方交易機會,在條件成熟時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且明確了認購人與開發(fā)商獨立的權利義務關系,應屬商品房買賣合同(本約合同)的預約合同,即當事人雙方約定將來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契約。二、商品房認購書所涉定金性質定金具有人保和物保的雙重性,可分為立約定金、成約定金、證約定金、違約定金及解約定金等五大類型。張付杰律師認為,認購書中的定金所起的作用是保證認購人將來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擔保開發(fā)商履行認購書中預留商品房義務的作用,具有立約定金的性質。三、商品房認購書說明條款效力實踐中,大多商品房認購書會在“說明欄”載明:在簽訂本認購協(xié)議書之前出賣人已向認購人明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擬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合同附件、補充協(xié)議;出賣人已仔細閱讀合同的所有約定條款、選填內容,認購人對上述合同約定條款、選填內容無異議或者類似內容(以下簡稱說明條款)。法院在判決中,對認購書中說明條款的法律效力的認定不一。張付杰律師認為,商品房認購書系預約合同,賦予當事人雙方的主要權利義務是在約定的期限內繼續(xù)談判磋商其他合同條款并簽訂正式買賣合同,因而繼續(xù)磋商是認購人的一項主要合同權利,而認購書中的說明條款在很大程度上使認購人及格式條款承諾人對繼續(xù)協(xié)商的契約自由原則受到較大限制,因而說明條款屬于限制開發(fā)商責任和排除認購人主要合同權利的格式條款。根據(jù)合同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但出于維護交易穩(wěn)定和當事人意思自治,且不輕易否定合同效力的精神,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對格式條款無效的認定標準日趨嚴格?!逗贤ㄋ痉ń忉專ǘ返谑畻l規(guī)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并具有該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格式條款無效。從該條內容看,格式條款即使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的免除己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情形并非必然無效,還必須滿足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未盡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的提示和說明義務的條件。四、簽訂認購書后未簽正式買賣合同情形下定金如何處理張付杰律師多承辦的類似案件中,法院在審理當事人雙方簽訂認購書后,因故未簽訂正式買賣合同引發(fā)的定金糾紛時,基本會根據(jù)個案的不同情形,有區(qū)別的認定是否適用定金罰則。一般會出現(xiàn)以下幾種情形:1、適用定金罰則無權要求定金返還根據(jù)《**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guī)定,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此種情形又具體包括:在認購書中沒有說明條款或雙方當事人對說明條款無異議的情形下,認購人無正當理由拒不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其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在認購人對說明條款有異議但開發(fā)商已舉證證明其已履行合理提示與說明義務的情形下,若認購人仍以雙方對正式合同中載明的條款內容不能達成一致為由拒絕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其無權要求返還定金;認購人提出磋商的條款系商品房正式買賣合同及合同附件、補充協(xié)議中沒有約定的條款且該條款內容不合理的,若當事人雙方未就該條款內容協(xié)商一致且認購人據(jù)此拒簽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認購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2、不適用定金罰則定金退還根據(jù)《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guī)定,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該情形又包括:在當事人雙方簽訂認購書后到簽訂正式買賣合同前的期限內發(fā)生了不可抗力事由或其他當事人意志以外因素的,如簽訂商品房認購書后,開發(fā)項目被政府行政決定取消、緩建,開發(fā)商的主體資格喪失,自然災害導致開發(fā)項目滅失等,開發(fā)商應當退還認購人定金;認購人提出磋商的條款系商品房正式買賣合同及合同附件、補充協(xié)議中沒有約定的條款且該條款內容合理的,若當事人雙方未就該條款內容協(xié)商一致且認購人據(jù)此拒簽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開發(fā)商應當退還認購人定金。此外,在認購人對說明條款有異議且開發(fā)商不能舉證證明其已盡合理提示與說明義務的情形下,認購人與開發(fā)商就正式合同中載明的條款內容不能協(xié)商一致且認購人提出的理由正當合理的,若認購人由此拒絕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開發(fā)商應當退還認購人定金。3、適用定金罰則定金雙倍返還在此類糾紛中,開發(fā)商若無正當理由拒不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視為《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所稱的“接收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情形,此時應判令開發(fā)商向認購人雙倍返還定金。
全部3個回答>商品房定金糾紛要怎么處理?
137****2957 | 2019-08-08 18:25:24
已有3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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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2469
商品房認購書所涉定金性質
查看全文↓ 2019-08-08 18:26:08
定金具有人保和物保的雙重性,可分為立約定金、成約定金、證約定金、違約定金及解約定金等五大類型。張付杰律師認為,認購書中的定金所起的作用是保證認購人將來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擔保開發(fā)商履行認購書中預留商品房義務的作用,具有立約定金的性質。 -
141****0784
商品房認購書性質
查看全文↓ 2019-08-08 18:26:02
由于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并未明確界定商品房認購書的性質,目前大致有三種觀點:一是認購書是一種意向書;二是認購書本身即為正式的買賣合同;三是認購書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預約合同。張付杰律師認為,商品房認購書具備了一般買賣合同的基本要素,旨在先行約明部分合同條款,固定雙方交易機會,在條件成熟時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且明確了認購人與開發(fā)商獨立的權利義務關系,應屬商品房買賣合同(本約合同)的預約合同,即當事人雙方約定將來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契約。 -
131****0379
在房屋買賣合同中,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會約定違約金條款與定金條款,如果出現(xiàn)一方違約,作為受損害的一方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如何爭取利益的**大化?上述問題主要涉及違約金與定金約定在法律上如何適用的法律問題,現(xiàn)根據(jù)筆者本人處理過多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例及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做以總結,但需要提醒您注意的是實踐中要根據(jù)個案的不同情況來實際分析處理。
查看全文↓ 2019-08-08 18:25:41
根據(jù)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guī)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梢?,合同法只是賦予了當事人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的選擇權,如果當事人一并主張違約金和定金,當然不能獲得支持。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shù)肿鲀r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高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guī)定: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以喪失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對解除主合同后責任的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梢?,定金是擔保的方式之一,其擔保功能體現(xiàn)在合同訂立、履行、解除等環(huán)節(jié)上,不同種類的定金有不同的功能、性質。根據(jù)定金具體性質,定金通常包括立約定金、成約定金、證約定金、違約定金和解約定金。只就實踐中可見的違約定金、解約定金進行了區(qū)分、規(guī)定。因違約定金與違約金在目的、性質、功能等方面基本是相同的,故二者不能并用,而應由守約方選擇適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是可以定金為代價解除合同的,而無論合同履行是否構成違約,因此解約定金和違約金在目的、性質、功能等方面是有區(qū)別的,二者可以并用。合同中關于違約金和定金的適用 所以實踐中當事人同時約定違約金和定金并約定了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一方違約,對方依據(jù)約定的定金性質一并主張違約定金和違約金的,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一方違約,對方依據(jù)約定的定金性質一并主張解約定金和違約金的,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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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者因商品房交付問題與開發(fā)商發(fā)生糾紛的,可以通過多種渠道處理。購房者可以向開發(fā)商的行政主管部門反映,通過行政機關的調解來化解矛盾。如果購房者與開發(fā)商不能及時達成調解意向的,則購房者可以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訴訟或是仲裁的方式來進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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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是二手房交易過程中會進行支付,確定雙方交易意向的一個擔保方式,但是二手房交易過程中經(jīng)常會出現(xiàn)毀約現(xiàn)象,那么定金的糾紛應該怎么處理呢?下面就讓我們來一起了解一下吧!定金是我國《擔保法》明確規(guī)定的一種擔保方式。根據(jù)定金的性質不同,可以將其劃分為違約定金、立約定金、解約定金、成約定金、證約定金多種類型,其中**為常見的是違約定金和立約定金。立約定金也稱為訂約定金,是指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雙方訂立主合同的擔保,當該擔保的定約行為沒有發(fā)生時,由違反承諾的一方接受定金處罰。立約定金的設立是在主合同簽訂之前,其目的是為了擔保合同的訂立,而違約定金的設立是在主合同簽訂的同時或之后,其目的是為了保證主合同的履行。根據(jù)**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根據(jù)定金合同糾紛經(jīng)常遇到的有關問題,發(fā)生定金合同糾紛應按以下處理規(guī)則解決。(一)定金罰則的適用規(guī)則。我國合同法第115條對定金是這樣規(guī)定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shù)肿鲀r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二)實際交付定金數(shù)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shù)額處理規(guī)則。定金合同簽訂后,如果應當交付定金的一方實際交付的定金數(shù)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shù)額,根據(jù)**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9條規(guī)定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并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擔保法規(guī)定,定金合同自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既然定金合同尚未生效,所以當然不能強制支付。但定金合同作為買賣合同的從合同,交付定金又是主合同項下的義務。筆者認為對未支付定金的,可以催告履行,仍不履行可以解除合同。(三)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處理規(guī)則。**高人民法院通過《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0條規(guī)定“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可以適用定金罰則。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實踐中如果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延遲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四)合同部分履行時的處理規(guī)則。定金是擔保的形式之一,作用是指擔保主合同債務的履行,那么,其擔保的范圍應當是全部債務。全部不履行的,當然適用定金罰則,部分不履行,其不履行的部分仍在擔保范圍之內,定金的效力對其仍具約束力,依照公平原則,部分不履行部分,應當適用定金罰則。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債務,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與占整個合同的比例,計算未履行部分的定金額,適用定金罰則。所以,筆者認為那種認為合同部分履行不適用定金罰則的觀點是錯誤的。(五)未按合同交付定金的處理規(guī)則。雙方當事人確定了定金條款和數(shù)額后,定金合同并不立即生效,以當事人實際交付定金為準,但在具體執(zhí)行過程中一方未支付定金,該合同不可強制執(zhí)行,那么拒絕交付定金的當事人是否應該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呢?筆者認為當事人不因定金合同的不生效而產生締約過失責任。同時也不能認定當事人違約,更不能裁判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另一方當事人也未主張定金,由于定金合同不生效,則視為雙方均放棄定金約定的條款和數(shù)額擔保的權利。(六)合同中既約定定金又約定違約金的處理規(guī)則。《合同法》第116條規(guī)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睆谋緱l規(guī)定可以看出,合同當事人既約定了違約金,又約定了定金的情況下,如果一方違約,對方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即對方享有選擇權,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也可以選擇適用定金條款,但二者不能并用?,F(xiàn)實中,有些當事人在合同中既約定違約金,也約定定金,在一方違約時,對方要求違約金與定金條款并用。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或定金條款,就可以達到彌補因違約受到損失的目的;違約金相當于一方由于對方違約所造成的實際損失。一般說來,守約方根據(jù)違約金條款,就可以補償自己因對方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當然,在定金條款對守約方有利時,守約方可以適用定金條款,按照定金罰則彌補自己的損失。(七)訂約定金的處理規(guī)則。主合同成立與否,定金合同均有效。**高人民法院通過《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對訂約定金問題做出了詳細、明確的規(guī)定。該解釋第115條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的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本條是對立約定金作的解釋,立約定金也被稱為訂約定金,實踐中如果當事人違反立約定金的應當按照擔保法第89條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八)解約定金的處理規(guī)則。關于解約定金的適用,實踐中存在疑問。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以喪失定金代價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筆者認為實踐中一些當事人以承擔定金為代價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準許。如果另一方當事人起訴到法院要求實際履行合同,人民法院應當駁回,此時,對主合同不能強制履行。而適用定金處罰后,并不排除有損失的一方要求對方損害賠償,在守約方當事人損失大于定金收益的情況下,承擔了定金的當事人仍然應承擔賠償責任,可以根據(jù)合同法第97條規(guī)定確定合同解除后的賠償責任。(九)不適用定金罰則情形。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本法所說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根據(jù)上述法律條文體現(xiàn)的原則,如果合同完全因不可歸責雙方當事人之事由的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時,定金應當返還。既然雙方皆無過錯,均應免責,互不賠償亦不需懲罰,故定金應予返還。如果是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部分影響合同的履行時,應對其作部分免責,其余則按一方過錯未履行合同的規(guī)則處理。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fā)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不能免除責任。(十)第三人的過錯導致合同不能履行適用定金罰則。凡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給付定金的,在實際交付定金后,如一方不履行合同除有關法定免責的情況外,即應對其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系以外第三人的過錯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除該合同另有約定外,仍應對違約方適用定金罰則,合同當事人一方在接受定金處罰后,可依法向第三人追償。總之,只有準確認識和全面掌握法律及司法解釋關于定金合同的規(guī)定有關規(guī)定,并在實際交易中依法簽訂、履行定金合同,才能避免定金合同漏洞,預防定金合同糾紛發(fā)生,這對促進資金流通和商品流通,保證債權實現(xiàn)和交易安全,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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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及時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相關法律,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第一條 本解釋所稱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以下統(tǒng)稱為出賣人)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并轉移房屋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第二條 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第三條 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fā)規(guī)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第四條 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guī)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第五條 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xié)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出賣人已經(jīng)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xié)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六條 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jīng)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第七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按照所有權調換形式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明確約定拆遷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如果拆遷人將該補償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第三人,被拆遷人請求優(yōu)先取得補償安置房屋的,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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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糾紛處理怎樣去做?1.協(xié)商解決。2.調解解決。調解,是指購房糾紛的買賣雙方,在不能通過相互協(xié)商解決糾紛時,根據(jù)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在房地產管理部門、消費者協(xié)會或其他組織部門的主持下,通過說服教育,促使雙方當事人根據(jù)有關商品房銷售的法規(guī)和政策的規(guī)定,相互諒解,達成和解協(xié)議,使購房糾紛及時得到解決的一種方式。3.仲裁解決。仲裁又稱公斷,是指買賣雙方在爭議發(fā)生之前或爭議發(fā)生后達成協(xié)議,自愿將爭議交給仲裁機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地方性行政規(guī)章、規(guī)定做出對各方均具有約束力的裁決。仲裁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預,仲裁委員會與行政機關之間沒有隸屬關系。仲裁裁決一經(jīng)做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并且仲裁裁決是終局的,不存在當事人上訴的問題。如要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購房者和開發(fā)商必須訂有仲裁協(xié)議,自愿將糾紛遞交仲裁解決。如果雙方中有一方不愿將糾紛遞交仲裁,那么就不能采用這種方式解決糾紛。房屋糾紛處理怎樣去做?房產的交易要注意什么?房產的交易要注意什么?1.避免中介公司的暗箱操作某些中介以個人買房名義現(xiàn)金收購業(yè)主房屋,利用收購的形式賺取不正當差價;另外,業(yè)主名義上雖已出售了房屋,獲得房款,但實際上如果中介公司在銷售中利用仍為業(yè)主名下的房產(尚未過戶)從事不法活動,業(yè)主仍然拖不了干系。當業(yè)主與中介公司簽訂獨家代理協(xié)議時,協(xié)議中可能存在霸王條款,主要是在代理協(xié)議中無代理銷售時間的限制及不能按時完成委托的賠付標準,但是如果業(yè)主不通過該中介售房,卻要承擔高金額的違約金。在交易過程中,大部分情況下,所有費用都須買方承擔,但不法中介不明確告知買方在交易過程中需要交納的費用,只告知買方全部買下標的房產需要的價款,實際上所謂的“全包價”比經(jīng)紀公司應該收取的服務費用及代收的稅費等相關費用高得多。2.房屋本身狀況用于交易的房屋是否為非法建筑或已被列入拆遷范圍,房屋權屬是否存有爭議,房屋是否為共有,出賣人未經(jīng)共有權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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