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公有住房前后一年內(nèi)購買商品房減免契稅提供材料: 1.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正反兩面均復?。?; 【非本人親自辦理還需提供公證委托書原件1份,受托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 2.新房買賣合同、買賣合同的“補充協(xié)議”或“結算單”、全額房地產(chǎn)銷售專用發(fā)票、房屋登記表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購買二手房的,需提供稅務機關代開二手房發(fā)票和存量房買賣合同信息表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 3.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合同(需有建委加蓋“已過戶”字樣的印章); 4.原房屋產(chǎn)權轉(zhuǎn)移登記表或原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各1份(需有建委加蓋檔案章); 5.購房人與出售已購公有住房的產(chǎn)權人是直系親屬關系的,需提供戶口薄證明,或由當?shù)毓膊块T、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直系親屬關系證明;夫妻關系的,需提供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 6.必要時稅務機關要求納稅人提供的其他證明資料;退稅提供材料: 1.退稅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2份(正反兩面均復?。?; 【非本人親自辦理還需提供公證委托書原件1份,受托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 2.退稅人工商活期存折原件及復印件2份; 3.稅收完稅憑證或者稅收繳款書原件及復印件3份; 4.必要時稅務機關要求納稅人提供的其他證明資料;
全部6個回答>公有房怎么安置
158****5662 | 2018-07-18 22:18:57
已有3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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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3244
公租房的拆遷補償標準
查看全文↓ 2018-07-18 22:31:37
一般原則是賠給產(chǎn)權人,國企單位破產(chǎn)了,產(chǎn)權應歸當?shù)貒Y委,涉及房子所有權的補償就該歸它,但是國資委也應安排這些租戶的新住處。但是現(xiàn)在進行的公租房的補償一般實行的是下面的這些標準:
1、公租房按私有產(chǎn)權房的90%補償。
2、被拆遷人若為無房戶且面積小于43平方的一律享受較低43平方米的安置房,即在43平方米范圍內(nèi)多出原居住面積的免費得到。
3、在其他地方有商品房的仍可以得到貨幣補償或安置房,安置面積以貨幣補償數(shù)額確定。
4、若是父母的名下的公租房,其兒子在別處有商品房不影響父母享受以上優(yōu)惠政策。 -
154****8071
“空掛戶”一般不享有權益
查看全文↓ 2018-07-18 22:31:16
公有房屋承租是社會歷史遺留的產(chǎn)物,也是社會福利性質(zhì)的房屋安置方式。承租人租賃房屋后,與其同住的家庭成員和承租人一樣享有該房屋的居住使用權?!冻鞘蟹课葑赓U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nèi)死亡的,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xù)履行承租?!渡虾J谐鞘蟹课莶疬w管理實施細則》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拆遷人給予房屋承租人的貨幣補償款、安置房屋歸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這里提到了“同住人”的概念,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關于貫徹執(zhí)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若干意見的通知中,明確該《細則》中的“同住人”是指以下人員:
1、在被拆遷居住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
2、拆遷許可證核發(fā)之日時在該房屋處已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 (特殊情況除外);
3、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結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居住一年和他處有無住房條件的限制。
當房屋動拆遷補償款分割產(chǎn)生糾紛時,究竟如何認定“同住人”資格呢?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房屋動拆遷補償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規(guī)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也視為同住人:
1、具有本市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fā)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nèi)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滿一年,也視為同住人。但其在該處取得拆遷補償款后,一般無權再主張本市其他公房拆遷補償款的份額;
2、一般情況下,在本市無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fā)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nèi)居住滿五年的,也視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遷補償款;
3、在被拆遷公有居住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難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處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遷時,因在服兵役、讀大學、服刑等原因,戶籍被遷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處也沒有福利性房屋的。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不能被視作同住人,無權分得公有居住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款:
1、將本來享有的他處公有住房權利予以處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
2、獲得單位購房補貼款后已有能力購房而不購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3、已在本市他處公有房屋拆遷中取得貨幣補償款。
從上述解釋可以看出,所謂的“同住人”就是指在承租的房屋內(nèi)有本市常住戶口,且在該房屋內(nèi)實際居住的人員,實踐中“空掛戶”的人員一般不能認定為同住人。
三、承租人死亡如何確定后繼者
在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其他居住人往往對承租人身份展開爭奪。因為承租人是誰決定了誰有權和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而法律規(guī)定也明確,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權某種意義上講具有繼受性,并不因承租人的死亡而喪失,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或者配偶、直系親屬可以繼續(xù)履行租賃合同。那么究竟誰應該認定為新的承租人呢?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nèi)死亡的,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xù)履行承租。也就是說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員中具備與原承租人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都可以繼續(xù)承租。
《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及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頒發(fā)的《關于印發(fā)貫徹實施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的意見(二)》對由誰作為新承租人的先后順序作了具體規(guī)定。根據(jù)規(guī)定,首先是由承租人家庭內(nèi)部協(xié)商來確定由誰擔任新的承租人,若協(xié)商不一致的,出租人應當從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順序書面確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 (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其他人 (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
143****5073
這個“三家抬”政策是有的,但沒有國家的統(tǒng)一規(guī)定,都是地方政策。其基本內(nèi)容就是對于無房戶,在遇有拆遷時要由國家減免部分稅費,開發(fā)商不得贏利,個人出建筑成本,由開發(fā)商為無房戶代建房屋。
查看全文↓ 2018-07-18 22:30:46
無房戶的標準是有住房在但無照或不是自己房屋,在居住地有戶口本,并且人要長期在此居住。以上條件也叫做“三在”。滿足以上三個條件的,為無房戶,享受“三家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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